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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xx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暂行规定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单位行政一把手主管考勤工作,各单位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统计。教职工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与津贴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二条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专职任课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及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
2、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第三条教职工根据工作岗位要求,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迟到、早退。各单位考勤员负责记录本单位人员的迟到、早退情况。第四条按自然月进行考勤。考勤员根据月考勤表建立本单位考勤簿,考勤簿由各单位存档备查。每月前7个工作日9内考勤员须将本单位上月考勤表、缺勤情况汇总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汇总一式两份,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手签)后,1份单位存档,1份送人事处备案。第五条实行考勤结果公示制度。每月前5个工作日,各单位须将上月的考勤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张贴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各单位报送考勤表时,需注明“经公示无异议”,如有异议,应积极调查解决,
3、并向人事处报送情况说明和处理结果。第二章请、销假管理第六条教职工请假须填写《XX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教职工请事假不超过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6天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超过30天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病假、探亲假、产(育)假、婚丧假等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假范围及规定9第九条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
4、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条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开大庆,也须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不按事假考勤,但需在考勤表中加以说明:1、教职工的住宅设施维修或搬迁,必须由本人在家照料的,在3天之内的可以不算事假,超过3天的,按事假处理;2、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普查身体的;3、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哺乳的;4、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住院确需陪同的,持医院书面提供的陪住证明,经过单位领导
5、批准,在5天之内的可以不算事假,超过5天的,按事假处理。第十二条连续3天以上病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第十三条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病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申请大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后列入长病假。从长病假病情鉴定之日起,满1年需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按XX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第十四条经病情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XX省主管部门的
6、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拒不申请退休的按待岗职工管理。能坚持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长病假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校医院复查、报人事处批复后,方可复工。第十六条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者,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的,原则上按XX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第十八条教职工与亲属(指配偶与父母亲)异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1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
7、次,假期分别为30天和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9第十九条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在寒暑假期间实行串休的教职工,应在串休期间探亲,如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第二十条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一条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其配偶及亲属要求赴境外探亲的,在离境之前须办理请假手续,探亲费用自理。第二十三条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假期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酌情给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
8、者延长婚假至15天。第二十四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职工长大现仍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死亡时,丧假为3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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