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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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一、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教育法学是20世纪50—60年代新兴的边缘性的法律学科。最早在西德、日本、美国形成。当然,教育法学的萌芽的出现要更早一些。1、教育法学(即法律科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3、教育法学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而言分三个层面:A.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B.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

2、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C.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教育法学的历史发展:萌芽于16、17世纪的欧洲,发展较早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19世纪末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施恩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理论研究的开端。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经济与法律发展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法学成为一个学科。到了20世纪末,出现了教育立法的高潮,,教育法学更加成熟,受到更多关注。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可以说,教育法学是顺应经济的发展

3、对劳动力素质的更高要求,逐渐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德国: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黑克尔1957年出版的《学校法学》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著作。美国,主要从判例法开始研究教育法,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1963年诺尔特和林恩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的《学校法——教师手册》。日本:教育法学研究也是非常先进。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没有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行,才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起点。(注意,也是我国教育法制的开始的起点)1987年以后,北师大开始研究教育法学,出版了一批教材、著作、论文。

4、1995年《教育法》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教育法学是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成果成为一种立法,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7、教育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教育投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部门教育法律制度、对教育的法律保护。8、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9、国家教育行政

5、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10、依法治教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10、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二、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11、国外教育法发展分为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法制化阶段)。1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为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注重有

6、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督体系日趋严密。1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一是作为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即规范性;二是作为一种工具所担负的社会政治功能。;社会政治功能主要有两方面:阶级功能、社会功能。15、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串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16、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5个):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制原则、教育责任原则。17、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

7、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8、1980年学位条例;1986年义务教育法;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三、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9、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和

8、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责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0、教育法的特征:A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促进个人发展,提高全民素质。B国家主导性。调整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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