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问题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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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題報告書摘要背景1.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發表關於拘捕問題的報告書。是這委員會屬下小組委員會過去將近四年的工作成果。該小組委員會由彭亮廷大法官擔任主席。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書經委員會詳細考慮,才發表這份最後的報告書。2.交付委員會的工作大致是“對規範警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和市民在下列事情上的權力和責任的現行法律和常規,加以研究,該等事情是關於...截停...及搜查;進入、搜查及檢取;拘捕及扣留;(以及)如何查問及對待警方拘押的人。”根據交付的工作,委員會特別受命考慮載於《1984年英國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證據法令》)

2、第I至VI部,第78條和第XI部的條文應否照原文或經修改後在香港採用。3.委員會的工作範固自然已決定了委員會處理工作的方法及最後報告害的格式。基本上,報告書將工作範圍內指定的《證據法令》有關部分的條文逐一研究,並概述香港現行有關方面的法律。大體來說,委員會作出結論,認為《證據法令》的條文合乎情理,並建議香港採用。委員會建議應修改《證據法令》某幾方面的條文,以顧及香港不同的情況。《證據法令》概論4.《證據法令》的條文是根據1981年刑事訴訟程序皇家委員會的建議而制定的。在1984年,當時的內務大臣LeonBrittan說:“政府的目標

3、,一直以來都是要賦予警方將罪犯繩諸於法所需的權力,但周時用新保障加以制衡,以肯定這些權力得以正確使用,並且祇限用於有需要的地方和範圍。”《證據法令》的制定,是為了在警方權力和疑犯權利之間達致合理的平衡。實際上,這項法令力圖賦予警方調查罪行所需的權力,但同時制定合適的保障。5.《證據法令》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制定前,規範警方調查罪行權力的法律曾被批評,其中一點是指法律陳舊不明確。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報告書內作出結論,6認為導致英格蘭及其他地方再次嚴謹研究警方權力及常規的關注,同樣適用於香港。委員會相信,引進一套法規,清楚訂定有關法律,使警方和

4、市民大眾都易於理解和運用,對香港會有裨益。新條文應在治安和市民自由之間保持公平妥當的平衡。《證據法令》的字要條文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6.《證據法令》提出若干有關拘捕法律的新概念。下文會解釋主要的概念,並說明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內最重要的建議:(i)“指定警署”7.祇有收押地方及設備適當的警署,方會被“指定”為扣留超過6小時的人必須解往的警署。規定的標準已載於根據有關法令訂定的其中一套守則內。為減少要將被捕人押離居住地區的情況,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指定警署愈多愈好。(ii)“監管人員”8.每間指定警署必須起碼有一名監管人員,屬警長或以

5、上職級,而又沒有負責調查令致有關人士被扣留的罪行。監管人員的職責,是確保法令及守則內有關在押人士的條款獲得遵循,並須為每個被拘留人士作出詳細的書面紀錄,稱為拘留記錄。紀錄須包括扣留理由(第37(4)及38(3)條)以及進一步扣留的理由(第42(5)條)等事宜的詳細資料。監管人員須決定是否有理由繼續扣留有關人士。如根據法令條款而認為沒有理由,便須安排釋放被扣留的人士(第37(2)條)。(iii)“覆核人員”9.“覆核人員”須定期對扣留事宜進行覆核。在被逮捕的人已被檢控的情況下,覆核人員會自監管人員擔任(第40(1)(a)條)。如果被捕

6、人仍未被檢控,覆核人員必須是沒有直接涉及有關調查的督察或以上職級人員(第40(1)(b)條)。首次覆核須在最先批准扣留的時間起計6小時內進行;第二次覆核須在第一次覆核後9小時內進行,其後的覆核須彼此相隔不超過9小時(第40(3)條)。每次覆核的紀錄須載於拘留紀錄內。設覆核人員的目的,是確保會由與調查無關的人定期覆核繼續拘留有關人士的原因。6(iv)“可逮捕罪行”10.在這方面,法改會的建議和《證據法令》不同。《證撿法令》規定,可逮捕罪行是指刑罰由法例訂定的罪行(例如謀殺),犯該罪的人可被判入獄5年或5年以上,及另外某些指定罪行。法改

7、會寧願保留《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為可逮捕罪行所下的定義,就是:刑罰是由法例所定的罪行或犯該罪的人可被判入獄12個月以上的罪行。任何人士要是發現有任何人正犯可逮捕罪行或已犯該類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正犯該類罪行或已犯該類罪行,便可予以逮捕,而毋須持有令狀。(v)“嚴重可逮捕罪行”11.《證據法令》第116條從兩方面界定“嚴重可逮捕罪行”。首先,某些被列入名單的罪行經常歸入嚴重一類。這些罪行包括謀殺、叛國、強姦、綁架等。除此之外,任何可逮捕罪行均可視為嚴重可逮捕罪行,要是該罪行有很大可能導致下列情況發生:(a)嚴重損害國

8、家或社會秩序;(b)嚴重妨礙執法或對某些罪行或某一罪行的調查;(c)死亡;(d)嚴重傷害;(e)使任何人在財政上大有得益;或(f)對任何人造成嚴重的財政損失。12.嚴重可逮捕罪行這個構思,意義在於警方祇能在關乎這類罪行的情況下行使《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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