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兰与潘继满、郑培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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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秀兰与潘继满、郑培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武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徐秀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继满,男。被告郑培姬,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秀兰与被告潘继满、郑培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叶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潘继满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小华,被告郑培姬的委托代理人严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7-原告徐秀兰诉称,被告潘继满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

2、6年12月20日向兴业银行贷款300000元,遂在兴业银行大厅将300000元借给被告,2007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320000元,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部分本息。2011年7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潘继满确认共欠原告借款266000元,7月19日出具欠条,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不还。被告潘继满、郑培姬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致诉,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0元,利息61180元,并按1%的月利率从2013年6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潘继满、郑

3、培姬辩称,借款300000元属实,但属于高利贷,被告已经陆续还款250000余元,2011年7月19日,被告在原告言语威胁及怕母亲担心的情况下,才出具266000元的欠条给原告。2012年1月6日,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潘继满于2011年7月19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66000元,月利率为1%的事实。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潘继满、郑培姬的夫妻关系证明,武夷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潘继满、郑培姬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被告潘继满、郑培姬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认为,对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

4、议,但对欠条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是在原告言语威胁及怕母亲担心的情况下,才出具该欠条。本院认为,被告主张该欠条是在原告以言语威胁并危及其母亲的情况下出具,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欠条及武夷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潘继满、郑培姬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欠条的证明力,及被告潘继满、郑培姬系夫妻关系的事实。-7-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二份。证据1、协议,相关内容:潘继满与祝立荣合伙在建阳市麻沙镇长坪外墩村经营沙石料场,徐秀兰入股在潘继满名下300000元,每年红利160000元,沙石料场如果出现一切纠纷和亏损,由潘继满承担

5、。潘继满用其父亲的房产抵押给徐秀兰。证明本案债权债务产生的经过,即原告当初以入股的形式将300000元款借给被告。证据2、收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6日偿还原告300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砂石料场未办理相关证件,被告与他人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该协议被欠条所取代,故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条是卖地的利润,被告分得20000元,原告分得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本案债权债务产生的经过,即原告当初以入股的形式将300000元款借

6、给被告。但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该协议被欠条所取代。原告认为证据2是分卖地的利润,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收条的证明力。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12月20日,原告向兴业银行贷款300000元,当初以入股的形式将300000元款借给被告。2007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320000元,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部分本息。2011年7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潘继满确认共欠原告借款266000元,7月19日出具欠条,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2012年1月6日,原告出具收条,确认

7、收到被告3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不还。被告潘继满与被告郑培姬系夫妻关系,于198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7-本院认为,二被告确认本案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潘继满2011年7月19日出具的欠条,是建立在被告已归还原告利息和部分本金的基础上,该欠条真实、合法,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该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依法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被告潘继满在原告向其催讨后,在2012年1月6日归还30000元,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照《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被告潘继满显然存在过错。原告以被告潘继满出具的欠条的欠款数额26600

8、0元,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扣除被告已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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