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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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陈述】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都某称:2012年10月30日,由被申请人郭某提供担保,被申请人魏某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30日,利率为月息2%。以被申请人魏某位于XX市海曲西路南侧安泰尚城007幢03号401室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魏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为10.5万元,其他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申请人郭某承担连带

2、保证责任;3.确认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受偿权;4.律师费8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两被申请人答辩称:本案借款属实,被申请人魏某已经偿还借款8万元,被申请人郭某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仲裁请求第三项依法裁决,对申请人主张的第四项代理费认为数额过高。【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9据材料:1.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2012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魏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某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30日,借款期

3、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被申请人郭某为魏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2.借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魏某在2012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3.房屋所有权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证明被申请人魏某以自有的位于XX市海曲西路南侧安泰尚城007幢03号401室房屋提供抵押,向申请人借款,并于2012年10月31日在XX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4.借据及中国XX银行业务凭证一份,证明2012年2月13日被申请人魏某向于某借款150000元,于某通过中国XX银行向魏某转账150000元。5.XX银行电汇凭证及收费凭证一份,证明申请人都

4、某之夫高某在2012年10月31日通过XX银行向于某转账150000元,并支出转账费用15元;6.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申请人支出代理费8100元;7.被申请人魏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魏某出具还款计划。两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1、2、3、4、6、7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都某与高某夫妻关系证明。对于证据4被申请人认为收费数额过高。对于证据7被申请人认为该还款计划书中没有被申请人郭某的签字,该款申请人同意由借款人魏某偿还,由此可以证实,郭某已经解除了担保责任。两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5、材料。庭后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魏某签字确认还款情况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魏某对账后确认魏某共计偿还借款85500元。【仲裁庭认定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认定采信的证据,仲裁庭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0月30日,申请人都某与被申请人魏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魏某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30日,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被申请人魏某将位于XX市海曲西路南侧安泰尚城007幢03号401室房屋抵押给申请人,如逾期付款,应每日支付申请人借款额1%的违约金;被申请人郭

6、某自愿为被申请人魏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直至被申请人魏某还清借款本息为止。该笔借款产生的过程系借款人魏某为偿还案外债权人于某15万元债务,向申请人都某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由申请人都某的丈夫高某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魏某的案外债权人于某9。借款到期后,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魏某共计偿付85500元,其他剩余本息部分一直未偿付,被申请人郭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魏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都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94500元(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

7、7年10月31日止,并扣除已偿付的利息85500元);裁决作出后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被申请人魏某未按照上述裁决履行申请人都某对被申请人魏某抵押财产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402028号房权证书项下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裁决第1项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仲裁费范围内享有受偿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理由】1.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协议》,实质上是由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协议内容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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