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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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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顾问www.zealhave.comC5TV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案情简介:张晓萍,女,39岁,于2004年8月与朱志杰结婚。婚后无子,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晓萍不断骚扰朱志杰。2007年7月间,张晓萍再次骚扰朱志杰并来到朱志杰上班的公司,对朱说,“我要跟你没完”,“明天我到你公司门口脱光衣服寒碜你”等。无奈之下,朱便按张的意思写下一张欠条,“今欠张晓萍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給付)。朱志杰,2007年7月10日。”这样,张晓萍就再也没骚扰过朱了。2008年1月,张晓
2、萍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朱志杰归还欠款伍万元。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志杰应当归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有朱志杰所写欠条一张为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志杰不应当給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剑峰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2006年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年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
3、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2007年7月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2007年7月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
4、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
5、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QQ:756028050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
6、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
7、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034.71
8、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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