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30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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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北京良弼律师事务所案件要点:在银行汇款付款通知上用途一栏注明“借款”不足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原告称与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认识不久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并称家里有房有车请放心,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2年1到3月间以银行汇款方式先后4次共汇给被告9.5万元,在其中的两笔汇款银行凭证上原告在用途一栏注明“借款”字样,但没有借条。原告在2013年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提出被告收到原告的前述9.5万元系原告向其购买翡翠壶的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5万元,支付利息8000元。案件焦点:原被告之间的

2、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定银行汇款通知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虽在汇款用途一栏标注为“借款”,然而根据银行相关业务流程,银行并不会与收款人(被告)联系核实上述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意。故依据上述银行汇款通知,法院仅能确认原告实际交付被告诉争款项共计9.5万元的客观事实。由于证人并未实际见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证人证言中涉及诉争借款的内容均源于原告的单方陈述,故上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诉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依据,法院对其均不予认可。原告起诉被告主张借款债权,除举证证明诉争款项实际交付外,

3、还必须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交付的款项是借款。由于原告未能提交任何形式的借条、借据或其他有效借款凭证,且依据法院确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良弼说法本案中,良弼律师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代表被告向法院主张原告在银行汇款通知的银行汇款用途处填写“借款”字样,是其办理银行业务时向银行做出的单方陈述,银行对此并不进行任何审查,而是直接按照汇款人主张的用途进行标注,故应视为原告的当事人陈述,原告依法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观点。该主张被法院的上述

4、裁定采纳。关于银行汇款凭证上用途一栏中写明“借款”的性质和证据法上的作用,结合本案事实,我们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的成立应有双方合意,并就借款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四份银行付款凭证中的两份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营业部打印的行内

5、汇款付款通知在汇款用途一栏表述为“借款”,但是该汇款是由原告单方进行的,并且众所周知银行是根据汇款人单方的表述填写汇款用途,因此该两份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中关于原告付款的用途系原告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该两笔共计5.5万元的款项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两份中国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上记载汇款用途为“借款”作为原告单方就这两笔款项的性质的描述,从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以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款项的为借款,依法不能仅据此认定原、

6、被告之间就原告支付的款项成立借贷关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第4条、条5条的规定,原告提起借贷纠纷案件应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

7、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本案中,原告银行汇款凭证完全是由原告的单方行为产生的,显然即不是书面借据,也不属于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无论是书面借据、还是“欠条”或“收条”都主要由债务人出具,而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制作形成,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仅凭原告单方行为形成的银行汇款凭证根本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本案中,原告是在汇款时向银行作出的汇款用途为“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向被告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且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因此,原告向汇款银行表示

8、汇款性质为借款,依法对于被告显然构不成要约。即使假设原告向银行表示的汇款用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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