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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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顾问www.zealhave.comC5TV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案情简介:张晓萍,女,39岁,于2004年8月与朱志杰结婚。婚后无子,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晓萍不断骚扰朱志杰。2007年7月间,张晓萍再次骚扰朱志杰并来到朱志杰上班的公司,对朱说,“我要跟你没完”,“明天我到你公司门口脱光衣服寒碜你”等。无奈之下,朱便按张的意思写下一张欠条,“今欠张晓萍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給付)。朱志杰,2007年7月10日。”这样,张晓萍就再也没骚扰过朱了。2008年1月,张晓萍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

2、朱志杰归还欠款伍万元。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志杰应当归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有朱志杰所写欠条一张为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志杰不应当給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剑峰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2006年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年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2007年7月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

3、,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2007年7月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

4、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联系

5、电话:13910909615QQ:756028050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

6、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

7、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034.71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

8、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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