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诉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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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吴佳诉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9738-1-1.html3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民初(一)字第63号原告吴佳,女,壮族。被告梁丽芳,女,汉族。原告吴佳诉被告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金兰、杨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娴担任法庭

2、记录。原告吴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丽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佳诉称,2011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与梁丽芳相识,知其在柳州武宣等地经营矿产,急需资金,于2011年1月26日至31日2次向原告借款168500元。被告每次都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借款逾期后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168500元;2、被告支付本案一切诉讼产生的费用。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2份

3、,原件,2、借款承诺书1份,原件,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梁丽芳户口基本信息1份,打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被告梁丽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梁丽芳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吴佳收执,其中载明:今借到吴佳现金9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为准,到期还清。2011年3月26日被告梁丽芳在该借条上载明:此借款继续延期两个月,月利息按原所约定支付。被告梁丽芳另于2011年1月31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吴佳收执,其中载明:今借到吴佳现金78500元,借款期两个月,到期一定归还。2011年3月3

4、1日被告梁丽芳在该借条上载明:此借款继续延期两个月,月利息按原约定支付。2011年3月26日,被告梁丽芳出具借款承诺书交由吴佳收执,承诺借款愿意按同期农村信用社五年期贷款利率上浮4%,即肆倍利息支付给廖宁。并再次承诺最低月利率4%,最高月利率不超过6%来报答吴佳。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两次借款利息统一均从2011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楚,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梁丽芳于2

5、011年1月26日、2011年1月31日分别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共计168500元,有被告梁丽芳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而被告梁丽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故本院确认被告梁丽芳欠原告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成立。对于利息的支付,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借款期内应当视为无息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6、,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两份借条的借款期分别于2011年5月25日、5月30日3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到期,原告要求逾期利息以1685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统一从2011年5月3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7、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丽芳向原告吴佳返还借款168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685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1年5月3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丽芳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8、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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