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

ID:37182807

大小:59.56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5-21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_第1页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_第2页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_第3页
资源描述: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http://www.fabao365.com 安茂奇诉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字号】(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210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日期】2010-03-30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安茂奇。被告田喜峰。原告安茂奇与被告田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茂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到

2、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喜峰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前页码-3http://www.fabao365.com原告诉称:2007年8月1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整,原告因急用钱多次找其索要,被告答应在2009年12月22日还款一万元,但至今未履行,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只好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田喜峰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田喜峰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借条1张,以此证明借款人是田喜峰;2、被告于2009年12月12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

3、证明被告愿意还款,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被告田喜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田喜峰于2007年8月15日向原告安茂奇借款22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张,今借安茂奇现金贰万贰千元整(22000)。借款后,并且于2009年12月12日又给原告写一份还款计划,内容为:我因欠安茂奇贰万贰千元我准备2009年12月22日还一万元,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当前页码-3http://www.fabao365.com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

4、借款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借款约定履行全部偿还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请求,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喜峰偿还原告安茂奇借款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茂奇要求被告田喜峰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5、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田喜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国红审判员李正乾审判员贾立法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华伟当前页码-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