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492846
大小:54.17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6
《翟鸿慧诉李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翟鸿慧诉李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613-1-1.html3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翟鸿慧委托代理人邓超,广西沃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林格,广西沃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荣建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鸿慧与被告李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
2、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雅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建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翟鸿慧的委托代理人谢林格及被告李荣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鸿慧诉称:被告经营一家烟酒店铺。2011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店铺资金周转,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并未立下字据,被告口头承诺将于2012年正月还款。2012年1月初,被告又以到烟草部门购烟急需用钱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此被告共欠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并未立下字据,被告只是口头承诺于2012年2月6日左右还清。还款日期截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
3、款事宜,被告前后返还借款共计21000元,尚欠59000元未还。2012年11月29日,原告以喝茶为由约被告见面,其间谈起借款一事。为保障自身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补写借条并承诺还款时间,被告承诺将于2013年3月15日还清59000元的欠款。现还款截止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现被告为逃避债务已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被告支付完本息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91.78
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荣建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对原告起诉书所列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翟鸿慧人民币现金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正。借款人李荣建。2013年3月15日还清。”原告主张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未予归还借款,遂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3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可以认定原
5、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59000元借款的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予以支持,但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借款利息应计算为: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6、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建偿还原告翟鸿慧借款本金59000元;二、被告李荣建支付原告翟鸿慧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李荣建负担。上述应负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
7、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雅静二~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