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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法律尚需完備 大陸企業金融資產家族信託 門檻幾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律尚需完備大陸企業金融資產家族信託門檻幾何?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這是大陸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煩惱。「家族信託可以讓資產以法律的形式實現風險隔離和財富永續傳承。」大陸Z銀行私人銀行部常務副總王菁,詳解了他們最近推出的大陸私人銀行首單家族信託。 Z銀行家族信託設立的門檻是5000萬(人民幣,下同)金融資產,期限30~50年。針對財富傳承的問題,通過事先設定的家族信託收益分配條款,資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學、創業、贍養老人等重大事項中支取;就算委託人去世,私人銀行將按家族信託條款繼續完成約定事項,從而真正實現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支付
2、其財富,無論是身前還是身後。 作為舶來品,Z銀行家族信託在服務流程、參與各方的責任、監控體系等方面的設計,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的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畢竟大陸在法律、稅收制度上與國外差別很大。」王菁說。 尚不涵蓋實物或不動產 Z銀行推出的家族信託屬於不可撤銷信託,「(一旦)簽50年,這50年就不能動了」。如果客戶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資產另設一個信託。 信託公司是受託人,但Z行依然主導整個信託的管理,並擔任信託託管人和財務顧問。在Z行內部,家族信託業務有一支30多人涵蓋各投資領域的團隊,及專門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副
3、行長牽頭。家族信託設立初期,委託人可就信託資產投資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標或投資策略,Z行作為財務顧問,根據這個目標或策略提出資產配置方案建議,取得決策委員會和受託人通過後施行。 目前,Z行家族信託打算推出全權委託形式,「全權委託就是完全由我們決策,定期向客戶報告就行;已經有客戶提出需求了,今年馬上就要做。」家族信託下的全權委託也有不可撤銷性質,如果委託人或受益人期間不滿意,不能更改信託條款,但可以要求在一定範圍內更換財務顧問。 家族信託設立前,委託人可根據自身和受益人的需要,設定信託受益分配條款,資產配置方案也必須考慮委託人的收益分配
4、要求。「受益人一般是子女,可分配資產包括信託收益及本金」。 不過,目前Z行只能做委託人在本行的金融資產,跨行尚無法實現,且信託資產尚不能涵蓋實物或不動產。「實物房產我們正在研究,因為有些客戶提了需求。」王菁說,房產等實物管理比金融經營資產的難度要大很多,需要另設專業團隊,或與協力廠商合作機構建立長期關係。 家族信託唯一可撤銷的情況是,當時裝入信託的資產被證明不是委託人的合法所有財產。「就算家族信託已經成立,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大陸的信託法有明確規定。」王菁說。 同時,對於家族信託語境下的境外資產投資需求,Z行會通過與當地的專門機
5、構合作,由當地機構作為受託人,設立離岸信託,並擔任投資顧問,Z行託管該款離岸信託。 年費+超額管理費 自2012年6月啟動家族信託設計,2013年5月正式簽約首單財富傳承家族信託以來,Z行目前跟進的客戶需求超過50單。Z行對家族信託業務的收費機制為「年費+超額管理費」,「利潤還是挺可觀的。」王菁說。 年費按託管資產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取決於信託的複雜程度,以及委託人生前還是過世。「委託人生前多少會參與信託管理,收費比例低一些;過世後,完全由銀行管理,責任更大,收費也會更高。」王菁說。 超額管理費則按照行規,超出委託人預期收益部
6、分,Z行按20%的比例提取。此外,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也按一定比例收取費用。王菁說,整個家族信託雖由Z行主導,但與銀信合作相比,信託公司的作用更大,「信託公司要與委託人簽訂協定,會參與信託的設計,承擔一些責任。」 家族信託中,律師事務所等協力廠商合作機構的收費以服務次數為准,總體收費很低; Z行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機制是,以按稅務籌畫前後所節省出來的資金為基礎,按一定比例提成;法律諮詢的收費則相對較低。 家族信託的「法律牆」 家族信託屬於他益信託。雖然大陸《信託法》提及了他益信託,但並無詳細規定。「同業都在觀望,之前一直沒有
7、人開始做第一單。」Z行私人銀行部楊副總說。同業顧慮的,正是大陸現行法律對家族信託未作詳細說明。Z行在操作時,只能由律師根據此前已發生的司法訴訟裁決案例做解釋。 「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法,過去權威判罰的案例對後面的判罰指導性很強;而內地現行偏向大陸法系,屬於成文法系,法律按條款列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香港艾迪企業諮詢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夏雄說。他認為,內地所屬的大陸法系中,過往案例有參考性,但不具決定性作用,後來的判罰不受原先案例限制,因此按照過去的案例做司法解釋,具有一定的風險。 相較香港等家族信託發展較成熟的地區,內地現行法律體系尚
8、需完善。比如在家族信託受益人是否能更改上,就找不到明確依據。多位律師認為,信託契約需要保有適度的彈性,來適應外部情形的更改。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稱,「如需對信託約定事項進行更改,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可以變更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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