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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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研究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研究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用工方式,在市场上发挥侧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题目。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一共四条,均是关于劳务派遣制度。新修改的第九十二条规定,改变了原条款立法定位模糊、缺少法理根据、司法实践适用难等题目。但新第九十二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仍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困惑,进一步明确该条在不同纠纷种别下的适用十分必要

2、。一、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构造(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以后陆续在日本、西欧等地区和国家出现。但各国立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使用"劳动派遣"一词,德国将其称为"雇员出让"或"员工出让",欧洲其他各国、美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称之为"临时劳动"或"租赁劳动",并将由此构成的雇佣关系称为"临时雇用关系"。对劳务派遣,我国学界亦称劳动派遣、派遣劳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劳务派遣制度传入我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fesco)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

3、90年代中期,劳务派遣开始盛行。当时中国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职员需要再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而言,其外出就业时,经常由于信息不通达而找不到用人单位,其职业技能、法律素质、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也难以满足转移就业的需要。.fwJia.通过劳务派遣的情势,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当地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寻觅用工单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保障其正当权益,有益于增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很好地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城镇下岗职员而言,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将

4、城镇下岗失业职员组织起来,从事一些临时的、灵活的就业,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职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日益严重,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因此,劳务派遣这类用工情势以其适应社会用工需求、下降人力资源本钱方面的上风,在21世纪早期迅速发展壮大。但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题目:劳务派遣被滥用,就业稳定性差,同工同酬难以实现,规避法律、回避责任现象突出等等。为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护弱势劳动者正当权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开劳务派遣

5、法律层次立法之先河,设立专章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其条文表述,可以将劳务派遣定义以下: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或监视下从事劳动,系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形态。至此,"劳务派遣"一词成了我国的标准用语。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理解还远远不够。(二)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承当的理论基础劳务派遣制度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因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

6、单位)的存在而构成"三角关系"已经是共鸣。因此,厘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理解劳务派遣制度的条件。对此,理论界一直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学说和二重劳动关系学说的争辩。1.一重劳动关系学说一重劳动关系学说以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基本上适用合同法。欧盟、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坚持采一重劳动关系

7、学说。在持一重劳动关系学说的学者中,又分为劳动给付请求权转让说、真正利他契约说和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1)劳动给付请求权转让说该学说以为,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剂。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基于这类让与,有权指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并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2)真正利他契约说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真实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具有直接的、独立的劳动给付履行请求权,从而固然享有

8、指挥监视被派遣劳动,使实在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所必须的唆使权,被派遣劳动有向用工单位履行劳动给付的义务。(3)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该学说整理*以为,在劳动派遣中,只出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重结合。存在的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而不是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着所谓的"两个层次",即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进程中的管理、监视,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其他劳动管理事务则由劳务派遣单位运作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仅是用工单位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双方都只是行使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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