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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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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连带责任?〖案由〗劳动者王某被劳务派遣到甲公司,甲公司因劳动者违规操作,将其于2011年12月4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王某此后一直没有到甲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上班。而劳务派遣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停发了王某的工资,王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于2012年4月30日到期。4月10日,王某把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甲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承担2012年1月10日至裁决期间的工资损失6648元。〖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
2、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裁定双方的连带责任呢?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侵害劳务派遣工利益或给派遣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如何来认定?第一,要查明造成王某不上班的原因。用人单位依据管理规定,对王某违返操作规程作出退回派遣公司的处理,并书面告知了劳动者本人和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关义务,劳动者和派遣公司对用人单位这样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再看派遣公司,一
3、是没有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也没有辞退;二是对王某没有重新进行派遣,而是到1月10日停发了王某的工资。再说说王某本人,被用人单位退回后,理应主动找派遣单位回报情况,说明问题,争取向新的单位派遣,而是在家坐等其成,错过问题处理的最佳时机。第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因劳动者违规操作,依据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甲公司有权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起诉,要求追究甲公司与派遣公司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应分两个层次。先看是谁违法、谁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失。如果是用工单位违法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
4、是劳务派遣公司违法造成损失,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前面我们已将三方的责任大体进行界定,派遣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是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该无明显过错。第三,欠发工资要由谁来补发。如果调解不成,考虑到执行的问题,一般在裁决中都追加:“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裁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不主动执行的话,派遣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可以申请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任何一方承担。在仲裁委的主持下,三方最终同意调解,由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三个月的生活费,按东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共计支付2232元,双方终止劳务派遣关系。这个案例告说我们:发生劳
5、动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劳资双方不能积极主动去面对、去沟通化解,本该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确要对簿公堂,与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背道而驰,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劳动者都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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