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8-汇金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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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T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HONGKONGPARI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編:1000269/F,TaikangFinancialTower,38N

2、orth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电话/Tel:(+86)(10)65890699传真/Fax:(+86)(10)65176800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3-3-10-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国浩京证字[2013]第00142号致: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

3、下简称“本所”或“国浩律师”)受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汇金机电”)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4、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

5、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3-3-10-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

6、书(八)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等文件。鉴于上述文件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部分情形已发生变更,本所律师现依据发行人提供的与上述变更相关的资料及中勤万信对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1-6月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勤信审字[2013]第895号”《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

7、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为准,上述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8、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由汇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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