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補充教材(I)

民事訴訟法補充教材(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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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補充教材(1)民事訴訟制度的新里程---家事事件法的立法與家事事件的種類壹、立法緣由與目的貳、家事事件的種類參、小結–兼論衍生的實務問題壹、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緣由與目的隨著社會生活與家庭結構的演進與發展,親子、家庭間的法律關係,也變得越來越複雜與微妙。以親子之間的扶養關係而言,隨著人口的老化、經濟就業機會的變化,以及不同世代對於工作與人生觀念的不同,如何和諧維繫親子間的親情連繫並滿足彼此的經濟與生活需求,不免也演變成法律上的爭執與訴訟。有關棄養父母或者父母拒絕照養「啃老族」子女的法律爭訟,即為適例。法律上的爭端與訴訟,由於事件的類型與不同,雙方爭執的內容與型態,也越來越多

2、樣化。在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的催化下,法院為了更有效率的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分工與專業化也是一個明顯的趨勢。因此,司法機構往往會針對不同內容與類別的案件,設置專門法院或是專庭處理,以滿足民眾解決紛爭在質與量上的需求。鑒於親子、收養、繼承、離婚等涉及家庭成員關係的法律案件日漸增加,由於此類案件常涉及公益,當事人間並有特別的親屬關係或情感聯結,在審理上也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亟有考慮設置專門法院的必要。因此,在司法院的推動下,立法院在民國99年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法」,確立設置專門法院的法律依據,並於民國100年正式開始設置。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法」完成立法後,司法院遂於民國10

3、0年開始在各地設置此一特別法院。至於審理案件上,法院應如何進行相關的審判或其他的訴訟或非訟程序,司法院也整併了民事訴訟法第9編有關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監護等程序的規定,以及散見在非訟事件法以及其他法規的相關條款,建議制定一部比較有系統的程序法律1。在經過多次的立法討論後,「家事事件法」也在民國100年12月底,由立法院通過,正式施行。「家事事件法」的通過立法,在訴訟理論與實務上,都具有相當的重要性。無論是在法院管轄以及案件的審理或處理程序上,都應當優先適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對於有關夫妻、妻子、收養、死亡宣告等列為家事事件的法律爭議或事項,除「家事事件法」有直接准用的規定外

4、,法院原則上對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參見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係以「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家事事件法第1條。1也必須先考慮案件的性質與特性後,才可決定是否有直接適用的餘地。貳、家事事件的種類家事事件法總共有200個條文,分為總則、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附則等六編。在家事事件法的立法架構下,舊有各種的婚姻、親子、監護等相關訴訟以及有關死亡宣告、權利能力的非訟案件,也全部統彙成為家事事件的定義之中。依照家事事件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的規定,第一審應

5、由家事法院審理的案件應包括甲、乙、丙、丁、戊五類以及非屬前述五類的其他案件。按照家事事件的分類,有關各內案件的範圍分別如下:(1)甲類事件(本法第3條第1項)此類型的案件,主要在於確認彼此當事人間的身分關係,包括: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2)乙類事件(本法第3條第2項):此類型的案件主要在於形成當事人間新的身分法律關係,包括: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3)丙類事件(本法第3條第3項):此類型

6、的案件主要在處理與判斷因身分關係變更而衍生的財產(如:金錢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包括: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4)丁類事件(本法第3條第4項):此類型的案件主要為非訟性質的事件,包括:一、宣告死亡事件。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四、監護或輔

7、助宣告事件。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八、親屬會議事件。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5)戊類事件(本法第3條第5項):此類型的案件主要在對雙當事人因一定的爭執或事由而無法取得一致合意時,由法院介入與權衡解決,包括:2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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