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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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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訴訟代理問題研究訴訟代理在促進現代訴訟的民主化以及使爭議得到公正和有效率的解決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於我國現代訴訟代理制度(主要指律師制度)萌芽較晩,對於訴訟代理制度的立法也遠未成熟和完善,造成實踐中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所要討論的公民訴訟代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進行討論之前,筆者先對公民訴訟代理下一個簡單的定義:所謂公民訴訟代理,是指在我的司法訴訟程序中,非法律職業(主要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當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辯護人,以下省略)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利參與法庭訴訟的一種活動。公民代理訴訟的歷史流變公民訴訟代理相對於律師
2、訴訟代理而言,共同構成瞭目前我國的整個訴訟代理制度。從它的發展歷史來看,公民訴訟代理一直處於非正式狀態,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但我們仍可以從我國訴訟代理制度的演變歷史中發現一些普通民眾參與訴訟代理的痕跡。孫中山先生領導的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南京臨時政府以及隨後的北洋政府陸續頒行瞭清末變法中制定但未及施行的一些法律,該些法律制度主要參照瞭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傢的立法,提倡律師代理訴訟的相關制度,但對於普通公民參與訴訟代理則少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當時的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采取瞭強制律師辯護,而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則較為寬松,與訴訟當事人有親戚關系、朋友或附屬關系等都可以接受
3、當事人的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4O建國前夕,黨中央以指示的形式宣佈廢除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其他法律。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出《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完全廢除瞭舊的訴訟代理制度包括當時的律師制度。在隨後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介紹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5至此,盡管當時還沒有單行的訴訟法對此予以規定,但公民訴訟代理已為統一立法所明確。文化大革命之後的二十多年中,我國又分別制定瞭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單行訴訟法,其
4、中訴訟代理制度的規定中都明文規定瞭〃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6,公民訴訟代理的內容更加明確。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立法傳統和司法實踐對於公民代理訴訟態度一直較為寬松,近二十年公民代理訴訟的情況更為普遍。很多公民將自己進行訴訟以及接受他人委托參與訴訟作為參與國傢治理的一種方式,公民代理訴訟成為一種為廣大民眾所接受的實踐。隨著現代法律援助思想的興起,以幫助弱勢群體為己任的社會法律援助團體以公民代理訴訟名義進入訴訟領域的情況也較為常見。我國目前階段存在公民訴訟代理的原因公民訴訟代理的存在,在於其一定程度上適應瞭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
5、個方面:首先,法律制度上許可公民代理訴訟的存在源於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內涵。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瞭人民群衆當傢作主,有權參與國傢各項管理,公民參與訴訟代理是每—位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形式;而人民司法的一貫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瞭我司法訴訟對於民衆參與的開放性,公民代理訴訟是其應有的題中之義。其次,公民代理訴訟能夠基本滿足相對我變革前簡單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從建國以來一直到80年代中前期的計劃經濟制度下,我國的社會生活關系和經濟、政治關系都相應的明確和簡單,法律關系基本停留在傳統狀態,所涉的訴訟案件的領域十分狹窄,法律的專業化以及法律實踐人員的專業化都不
6、是急迫的問題,從當時的實踐來看,公民作為代理人也是基本能夠適應當時訴訟的要求的。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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