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802562
大小:80.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8
《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問題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問題探析摘要:知識產權訴訟中“機會提供型陷阱取證”符合現行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且具有現實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嚴謹的程序與細密的制度來規范陷阱取證,不僅有利於提升當事人權益保障水平,而且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關鍵詞:知識產權;“陷阱取證”;合法性中圖分類號:D923.4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1)12-0104-03一、問題的提出kJ2001年,北京北大方正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方正公司)發現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
2、技公司(以下簡稱高術天力、高術科技)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非法復制及銷售其擁有著作權的方正RIP軟件、方正字庫、方正文合軟件,遂委托下屬公司職員以普通用戶身份與後者交易,並在會同公證人員就此進行公證取證後,提起侵權之訴。該案例涉及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陷阱取證”所獲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該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極富戲劇性。一審法院肯定瞭方正公司等采取的“陷阱取證”方式,認為法律就此未為禁止,遂判決支持方正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方正公司的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且該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
3、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但由於高術天力承認盜版行為,法院最終判令,高術天力和高術科技立即停止復制、銷售方正RIP、文合軟件,公開道歉,並按照一套正版軟件的價格賠償方正公司13萬元的經濟損失和1萬元的公證費。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7日就此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方正公司的取證方式合法有效,認為其獲取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應作為定案根據,遂撤銷二審判決,判決高術天力、高術科技共同賠償北大方正、紅樓研究所經濟損失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問題探析摘要:知識產權訴訟中“機會提供型陷阱取證”符合現行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且
4、具有現實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嚴謹的程序與細密的制度來規范陷阱取證,不僅有利於提升當事人權益保障水平,而且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關鍵詞:知識產權;“陷阱取證”;合法性中圖分類號:D923.4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1)12-0104-03一、問題的提出kJ2001年,北京北大方正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方正公司)發現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高術天力、高術科技)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非法復制及銷售其擁有著作權的方正RIP軟件、方正字庫、方正
5、文合軟件,遂委托下屬公司職員以普通用戶身份與後者交易,並在會同公證人員就此進行公證取證後,提起侵權之訴。該案例涉及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陷阱取證”所獲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該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極富戲劇性。一審法院肯定瞭方正公司等采取的“陷阱取證”方式,認為法律就此未為禁止,遂判決支持方正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方正公司的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且該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但由於高術天力承認盜版行為,法院最終判令,高術天力和高術科技立即停止復制、
6、銷售方正RIP、文合軟件,公開道歉,並按照一套正版軟件的價格賠償方正公司13萬元的經濟損失和1萬元的公證費。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7日就此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方正公司的取證方式合法有效,認為其獲取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應作為定案根據,遂撤銷二審判決,判決高術天力、高術科技共同賠償北大方正、紅樓研究所經濟損失60萬元,以及北大方正、紅樓研究所為本案支付的調查取證費1.3萬元。就此,一場歷時五年的軟件侵權訴訟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次審理,終於塵埃落定此類案件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與審理的難
7、點主要在於,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通過“陷阱取證”方式獲取的證據是否合法,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一證據能否采信,各地法院、各級法院的看法不盡一致,裁判結果也大相徑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突出,由此嚴重影響瞭當事人權益的實現,損害瞭司法權威。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列入2011年的立法計劃,其中證據制度是修訂的重點之一。鑒此,對“陷阱取證”的基本概念、合法性以及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進行深入分析與探討,可為證據規則之完善與審判實務之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鑒二、“陷阱取證”合法性之考量1•證據的合法性。我國學
8、界的通說認為,訴訟證據應該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⑴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乃是訴訟認識符合客觀真實的前提與基礎,而與之迥異的是,證據的合法性卻將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本應加以使用的證據排除在訴訟認識之外,雖從客觀效果上來看,有阻礙發現事實真相之虞,但基於人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