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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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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活動的心理學基礎探析摘要: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設計,不應違背人的心理規律。正是在現代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保護下,“天才”的需要得到瞭滿足,才為創造性勞動提供瞭不絕的動力,這是一個不斷遞進的過程,權利人不斷從中獲取動力,個人與社會在相互滿足的過程中獲得良性的互動與統一。但是,囿於需要的社會性,知識産權保護的目的應是滿足人的需要而不是為瞭滿足人的貪欲,並且,對需求的滿足應納入法制的軌道關鍵詞:知識產權;心理學;需要分類號:F121.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270-02“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這是對知識産權保護的精辟
2、概括,在天才的比爾•蓋茨身上,這句法諺體現的淋漓盡致。但是,這句話本身並沒有直接回答:社會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添加瞭“利益的柴薪”就能讓“天才之火”燒的更盛的原因是什麼?社會滿足瞭創造者什麼,創造者的社會心理動因是什麼?還有所謂的“度”的問題,即“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根據唯物史觀,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因此,回答這些問題,應當從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中去尋找,作為知識産權保護的一種制度性設計,法律不可能違背人性,違背人的心理規律,那麼,能不能從心理學中找到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的理論依據或原則?一、創造的動力源於人的需要著名的馬斯洛需要理論,有五
3、層次說和七層次說,讓我們來看一下七層次說:A:成長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審美的需要;求知的需要;B:基本需要:尊重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弗洛姆的需要理論:從人與自然、他人的關系中探討人的需要,認為人的基本需要除生理需要外,還有五種社會需要:(1)關聯的需要,即希望與世界、他人建立聯系;(2)超越的需要,即不甘心被動的活著,希望去生產與創造;(3)尋根的需要,即希望生活在母親、自然、大地、傢庭、民族、國傢的懷抱中,獲得安全感的需要;(4)認同的需要,即尋找在社會中的獨特個性或自尊,以回答“我是誰”這一問題的需要;(5)定向的需要,即為自己確定一個目
4、標,從而賦予生命一種意義的需要[1]“需要是有機體感到某種缺乏而力求獲得的滿足的心理傾向,它是有機體自身與外部生活條件的要求在頭腦中的反映。”“從心理學的角度談,人類行為的一切動力都起源於需要,需要是人動力的源泉,所以要瞭解人類行為的動力必需以瞭解需要入手。”[1]從上述關於需要的理論中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正是出於需要,人們才獲得行為的動力知識産權活動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恰恰可以同時滿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從而為創造者提供不竭的動力。但如同其他許多社會活動一樣,知識產權活動滿足人的需要,往往通過一個中介一一財富,因為部分人的需要,如生理需要,知識産權活動本身
5、是無法滿足的。而知識産權活動與財富一起,則可以滿足人的大部分需求,如,知識產權活動可以滿足人們求知的需要,而通過財富的獲取,則可以換取面包以滿足生理需要。但財富與知識產權活動本身不是攣生子,知識產權活動並不必然伴隨著財富。而是以知識産權活動為途徑,獲取到財富,這是怎樣的一個途徑呢?在比爾•蓋茨的傳奇人生中,我們可以得知答案,在現代社會中,這個途徑體現為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因此,創造的動力源自於人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為創造者獲得財富提供法律保護,滿足瞭創造者的需求,從而為創造者提供不竭的動力二、社會性制約著個人的需要"需要有社會性。社會的生產水平,政治制度,個人在
6、社會中的地位,具體的社會生活環境,民主的風俗習慣等社會因素,都制約著個人的需要。”[2]從前述關於需要的理論中不難發現,需要說同時證明瞭另外一個命題,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與社會是統一的,個人離不開社會。所謂的“成長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以及弗洛姆的五種社會需要,脫離瞭社會,需要本身就不復存在,也就不會產生相應的動力,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知識產權活動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不是純粹的個人活動,也不可能是純粹的個人活動,因為摘取果子的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人的知識總是從社會中獲取,正如“狼孩”“羊孩”脫離瞭社會便失去瞭應有的
7、辨識能力和行為能力一樣個人是社會的單元,個人需要與整個社會的需要應協調統一,不相背離,才能和諧、共赢發展,這在心理學上也有論述“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即使合理的需要也未必能完全滿足,這就可能引發人際間的矛盾與沖突。”[3]並且,也沒有必要超越條件滿足權利人的需要。從七層次需要說來看,滿足生理需要和基本需要所需要的財富,與巨額財富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若追求明顯超出滿足“需要”的財富,那財富滿足的已不再是人的需要而是“貪欲”瞭,所謂欲壑難平,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應是滿足人的需要而不是為瞭滿足人的貪欲三、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個人需要得到滿足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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