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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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摘要】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問題是我國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先決問題之一。應采用當事人適格理論,確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多元化。這不僅能使民事訴訟法訴權理論更加完善,而且能更廣泛、更充分地通過訴訟資源彌補法律漏洞,保護公益設施和公共財產,維護傢和社會公共利益【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當事人適格民事公益訴訟是近年來法學界廣泛關註的法律現象。由於我國相關法律在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上存在一定的盲區,使得在處理類似的訴訟時總是存在不同的結果。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常因不具備當事人資格而被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而有些人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為統一對公益訴訟的處

2、理,應構建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而作為構建過程中的第一步,則是如何確定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民事公益訴訟概述及特征民事公益訴訟概述。公益訴訟是指在民事、經濟活動中,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傢專門機關依法對違反民事、經濟法律,侵害國傢、社會的公共權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來維護國傢、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活動。①公益訴訟的出現,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的羅馬程式訴訟包括瞭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所謂私益訴訟是指為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因此,僅特定人,即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提起;而公益訴訟則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市民都可提起訴

3、訟,要求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現代公益訴訟起源於美國,美國的《反欺詐政府法》規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後,有權以美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並且在勝訴後分享一部分的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對於違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後來的《克萊頓法》對《反托拉斯法》進行瞭補充,增加瞭訴權的主體;在環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境局提起訴訟,要求違法者賠償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損失民事公益訴訟特征。一、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公益性是公益訴訟的明顯標志,公益訴訟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等方面。二、起訴主體的廣泛性。作為民事

4、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原告一方,大多數是因被告方的不法活動而受到加害或加害危險的民眾,這一類型的訴訟模式結合瞭環境訴訟的集團性和消費者訴訟的擴散性雙重特點,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都可能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三、訴訟雙方力量的失衡性。公益訴訟中作為被告的一方,大多數都是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和行使國傢權力的政府機關,相對於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欠缺、財力微薄的眾多弱小的原告們來說,他們具有更大的優勢。對於這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將會在權利主張和取證方面遇到巨大的困難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現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

5、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我國公民必須依據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權益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由於與公益這一實體權益並無直接聯系,不能成為公益訴權主體,無權將公益紛爭引渡到民事訴訟程序。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雖然賦予瞭公民民主監督的權利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但是,由於沒有具體配套的制度,導致權利無法落實由於對民事公益法制的建構還不夠完善,我國有關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在法律上尤其是程序法上還存在著許多空白。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國傢對民事公益的司法救濟顯得非常薄弱,具體體現在:一、受害者無法或不願意提起訴訟。公益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糾紛,往往影響巨大、牽涉面廣,一般情況下,不是公民、法人、其他

6、組織能夠單獨完成的。二、法院動輒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判決原告敗訴。由於我國立法體系還不夠完善,許多問題隻有相關政策性規定,在“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下,法院不得不作岀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或敗訴的判決。三、舉證困難。我國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原告往往處於弱者地位,難以舉證。這也是近年來許多公益訴訟的起訴嘗試雖然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註卻終究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根本原因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制度的理論依據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訴訟原告制度的前提,需從理論上確立適應當前民事公益訴訟需要的原告資格理論,當事人適格理論為其確立奠定瞭理論基礎所謂當事人適格就是指對於特定的

7、訴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當事人適格的理論源於德國。傳統理論認為隻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當事人,但隨著民事訴訟的發展與新型案件的不斷湧現,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使很多案件得不到司法救濟,近現代民事意義上的當事人適格理論應運而生。近現代民事訴訟意義上的當事人適格理論認為,訴訟當事人是一個程序概念,當事人適格的基礎不是從實體權利入手,而是從訴訟特征考察。當事人可以不是利害關系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人,在他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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