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準入資格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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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證據準入資格探討[摘要]行政訴訟應當將提高訴訟效率作為自己的一個目標,因為限制當事人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數量,可以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但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律,對當事人可以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這不利於行政訴訟效率的提咼。在我對行政訴訟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格作出必要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法律可以根據證據的形式、證據的取得時間、證據的提交時間,對行政訴訟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進行限制,並且可以明確規定某些證據與案件事實不具有關聯性,從而將其排除在法庭審理程序之外[關鍵詞

2、]行政訴訟;證據;準入資格[作者簡介]王全法,徐州工程學院講師,法學碩士,江蘇徐州221000[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1-0105-07效率是訴訟的一項重要價值,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量提高訴訟效率。行政訴訟也不例外,也應當將提高訴訟效率作為自己的一個目標。就具體行政訴訟案件來說,法院審理該案件耗費的時間越少,則消耗的司法資源就越少,訴訟的效率也就越高。在行政訴訟中,對當事人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數量加以必要的限制,可以減少舉證

3、、質證及法官對證據審查判斷的時間,從而可以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目前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律,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活動沒有任何的限制,因此當事人所提供的全部證據,都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這不利於行政訴訟效率的提高。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對行政訴訟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規定必要的條件,即確立行政訴訟證據準入資格制度,以限制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證據的數量,從而減少法庭審理案件的時間,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對我法律的有關規定的分析行政訴訟證據準人資格,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需要具備的資格或

4、者條件。因此,本文所說的行政訴訟證據準人資格,實際上□於行政訴訟證據能力范疇。證據能力的概念產生於大陸法系國傢,最初出現在德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後來被日本、意大利等國傢所接受。在理論上,大陸法系認為證據能力是證據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大陸法系所說的證據能力卻是指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而在英美法系,人們並不用“證據能力”一詞來表示證據的資格,而是使用“可采性”來表示同一問題。證據的可采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示並成為證據調查對象的資格花也就是說,英美

5、法系所說的證據的可采性,僅指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格,並非指證據作為法庭認定案件事實根據的資格。由此可以看出,在國外,證據能力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指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格;二是指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在我國,法律沒有對證據能力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證據法學界關於證據能力的表述有兩種:(1)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夠被法官采信,作為認定待證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條件”,這種觀點將證據能力視為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2)證據能力是指某個東西或材料能否滿足訴訟等法律活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備成為證據的能力,是否具

6、備成為證據的資格,證據能力涉及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被采納的問題,即證據的采納標準,符合采納標準的證據即具有證據能力,就可以被法庭采納,但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一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還應由審判人員對其可靠性及證明價值進行評斷,以決定是否可以采信,即作為定案根據”。據此可知,這種觀點認為證據能力隻是證據是否可以被采納,即是否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應當具備的資格,而不是證據是否可以被采信,即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因此,我國證據法學界所說的證據能力,一是指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二是指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格,這

7、分別與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證據能力的規定相互對應。本文所說的行政訴訟證據準入資格,是指行政訴訟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資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律,沒有對行政訴訟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規定相應的條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第一,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訴狀副本、答辯狀;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通知必須共同進行

8、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決定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行政訴訟法的這些規定可知,我國法院在案件審理之前所做的工作中,並不包括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預先進行審查,因此,當事人在庭審時向法庭提供什麼樣的證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院是不加控制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與案件有關、是否真實合法,都不影響這些證據進入法庭審理程序。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都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這說明,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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