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原则的引入与制度构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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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原则的引入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应当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可能因为其证言而自陷有罪的证人,应当有权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而无论其是否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也无论其是否处于刑事程序之中。第二,为了能够在特定情形下同时兼顾证言利益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折衷制度。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人制度的辅助与发展。【关键词】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辩护【正文】在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freelizingmands)4”。因此,在法律原则发生冲

2、突时,需要的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取舍,而是“以何种程度做出妥协的权衡与折衷”。在此意义上,一个成熟的法律原则体系,必然会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具体制度,以实现对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做出制度化选择。例如,在一个只注重查明事实真相的制度下,法律制度可以只关注证人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无需考虑证人的特殊身份;但是,如果引入了一项尊重特定社会关系的新原则,那么,立法者就必须针对具备特定身份的证人(如是否是被追诉人的父母)增设相应的特殊规定。总之,一旦着眼于法律原则的制度化建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引入将不再是一个条文措辞的问题,而需要透过具体诉讼制度

3、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影响,预测可能需要的制度调整、限定与增补。本文试图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例,具体讨论该原则的确立与相关刑事诉讼改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可能产生的彼此影响,从而具体展示在制度建构层面引入一项法律原则的高度复杂性。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讯问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讯问制度密切相联并直接影响着讯问制度的构建。从历史起源来看,英美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普通法上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十七世纪初英格兰人民反对星宫法院单方宣誓程序的产物。4“根据当时的程序,个人可能会被教会法院‘从大街上拎出来’,而

4、且,往往并无真凭实据而仅仅出于‘全面撒网’的需要;然后,进入一个‘单方参与的宣誓程序’(anoathexofficio),要求他诚实地回答法院向他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传统的历史解释,对单方宣誓活动的反抗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对下述纠问式要求的普遍拒斥:即,被视为‘不公正、不正常、不道德的’、要求个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有罪的纠问式要求。”5从现行立法例来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往往与沉默权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对讯问活动自然倾向的法律限制。就自然倾向而言,讯问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被追诉人的回答,甚至是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但是,在反对强迫

5、自证其罪原则约束下,针对被追诉人的讯问活动获得了一种新的法律属性:尽管法律并不禁止对被追诉人进行讯问,但是,讯问活动已经不再以“必须获取供述”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给被追诉人提供一个选择是否陈述的机会。“现代侦查讯问制度是以承认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仍然是讯问的对象,甚至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强制,但是,基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现代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负有积极协助国家追诉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法律义务;在讯问过程中,是否进行陈述、作何种性质的陈述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选择。”6应当承认,在此次刑事

6、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忽视了讯问制度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现行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更多着眼于“如何防止刑讯逼供”,而不是致力于“保障被追诉人陈述的自愿性”。受制于防止刑讯逼供的研究视角,当前关于讯问制度改革的研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缺陷:第一,相关研究几乎完全集中于侦查阶段的警察讯问,而忽视了完善其他讯问程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追诉人的法定讯问程序存在于三个诉讼环节:侦查阶段的讯问;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审判阶段的法庭讯问。7尽管刑讯逼供主

7、要发生于侦查讯问之中,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诱发刑讯逼供的种种因素(如片面强调追诉犯罪的职业倾向;不计代价查明事实真相的价值取向;将被追诉人视为理所当然的“证据来源”的实践传统;等等)同样存在于其他讯问活动之中,并默化为一种迫使被追诉人必须开口讲话的制度压力。而且,以口供为主线,在随后的讯问活动中,被追诉人事实上处于或者再次供述或者必须对自己的“翻供”行为提供合理解释的两难境地。以法庭讯问为例,由于讯问被告人先于控方举证进行,证明有罪的重心事实上几乎全部集中到了被告人一个人身上:如果被告人供述有罪,所谓控方举证只不过是对被告人供述事

8、实的简单印证;如果被告人“翻供”,控方举证则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对翻供的反驳过程。8因此,即使抛开刑讯逼供这种极端行为不谈,我国现行讯问程序的基本取向也明显有悖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因而亟需进行审慎的反思与清理。第二,以现行侦查讯问制度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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