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一):重复保险和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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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一):重复保险和其他保险 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一):重复保险和其他保险   重复保险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补偿原则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经济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法为保证这一原则的的实施,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代位追偿和重复保险与分摊。较早关于重复保险的案例发生在1758年。一批伦敦商人为一艘船舶投保从伦敦到圣彼得堡并返回的航程保险,保险金额为500英镑;同时为船舶所载货物投保了600英镑。然后,他们又向第二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另外一张保险金额为800英镑的从圣彼得堡到伦敦的货物保险单。紧接着他们又向第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张保单,承保货物从斯卡格拉克海峡到伦敦,保险金额为900英镑,这第三张保单是应圣彼得堡卖方的要求购买的,并由卖方支付保费。圣彼得堡的卖方然后将提单背书给莫斯科的原告,该原告通知其在伦敦的代理人为该批货物投保,被告伦敦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出具了保单。投保人如实向被告保险公司告知了有关其他保单的情况,被告保险公司为从斯卡格拉克海峡到伦敦的货物出具了价值2,316英镑的定值保单。结果货物的航行中灭失。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愿意承担一半的损失赔偿责任,理由是另一半赔偿责任应该由另外三张保单承担。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判决被告伦敦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他说“:如果一个人对相同的东西重复保险,结果他可以根据不同的保单从不同的保险人那里获得重复赔偿‘,法律必定会说他不应该重复补偿相同的损失,而一次补偿就足够了’ 。如果一个人自己或为了他本身的利益为相同的货物重复保险,尽管两个保险并不都是用他自己的名字,其中一个或两个都是用他人的名字,其结果都是相同的:两张保单的利益都是为了相同的人。如果可以从一张保单项下获得全部赔偿,他(保险人)就应该站在被保险人的位置上,从另一个同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处获得分摊不过,若原告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两张保单的利益,那么,就不能被看成是重复保险的保单”。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并不认为在上述的案例中存在重复保险。因为各个投保人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各方为相同物品上的各自利益投保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曼斯菲尔德大法官解释说:重复保险是指如果“相同一个人由于他对相同的货物或船舶有两个保险,而对相同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不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的情况。在这个案例中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已经基本阐明了重复保险的概念。在另一个发生在1763年的案例中,一名被保险人向两名保险人为其航海船舶分别投保了航程保险,第一位保险人出具的保单是承保从加拿大的纽芬兰岛到巴巴多斯的航程,第二位保险人出具的保单是承保从加拿大的纽芬兰岛到多米尼克的航程。当船舶发生海事后,被保险人只向第二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第二位保险人要求第一位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负责审理此案的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同意第二位保险人的分摊请求,不过他并未在其判决说明中提及是否存在相同的保险标的、利益、风险,以及分摊的方法。  在早期重复保险的概念中“重复”非常重要。正如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所指出的,对相同的损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不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这样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这一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得利是法律在处理重复保险时主要出发点。此外,由于海上保险基本上属于定值保险,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定值保单。因此,《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将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联系在一起,特别规定了“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情况②。海上保险法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主要是用以规范被保险人的保险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平衡重复保险中几个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法律允许被保险人在不超过法律允许的补偿范围内,向任一保险人要求全额损失赔偿,或者按照任何顺序要求保险人赔偿③ 。作为原则,重复保险的几个保险人应该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的承保损失。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任何全额赔偿了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或赔偿了超过其应分摊比例的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并通过法律诉讼使其他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保险人对重复保险分摊的救济权利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本质不同的。重复保险分摊的救济权利是保险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而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则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侵权而受到损害后所派生出来的权利,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者侵权致害方的权利。  大多数水险保单都是定值保单,或者以承保风险开始时的可保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因此就比较容易确定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情况。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超额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人对超额保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几个保险人都承担了风险并收取了保费,就应该分摊未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承保损失,以避免个别保险人可能获得的不当得利。重复保险分摊保证了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虽然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措辞有所不同,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重复保险并不违法,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对其承保损失向任何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对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存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任何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  实际上重复保险并不一定必须引起超额保险。在非水险的情况下,大量财产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使用使出现重复保险的机会大大增加。由于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超额保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对“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情况并不十分关注。相反,重复保险的分摊却是保险人在存在重复保险情况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保险法虽然规定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任何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这一原则,但均未对具体的分摊方法和参与分摊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其结果是西方有关重复保险的法律案例大多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诉讼,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重复保险分摊的法律诉讼。所以,保险人主要关心的是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即存在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自己如何限定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这种限定保险人自己在存在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叫做“其他保险条款”。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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