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和单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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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重复保险还是单独保险?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此属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商贸

2、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B保险公司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是商贸公司,但出险时保险标的归储运公司代管,标的受损,储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说明储运公司对此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既然储运公司已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还是两个单独保险?一、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保险法》第五

3、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可见重复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只有在以同一标的作为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时,才可能构成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将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险标的分别与若干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有平房四合院10间,在同一场火灾中损毁。其中北房5间有一房产证记载,南房5间另有一房产证记载。李某将北房5间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同时将南房5间向B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很显

4、然此案不属于重复保险。2.同一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同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相同法律关系。如果就同一保险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不同的保险合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以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益,将房屋投保火灾保险,而抵押权人乙以其抵押权利益将相同房屋投保火灾保险,虽然保险事故均为火灾,但因保险利益一是基于所有权,一是基于抵押权,所以不构成重复保险。只有当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

5、保险合同时,才能构成重复保险。3.同一保险事故重复保险中的同一保险事故,是指数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有重合处,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发生的是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同一保险事故。只有各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同一保险事故,且其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亦均为同一事故,方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事故。若各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其约定的保险事故各不相同,则不能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就其房屋分别向M保险人投保火灾险,向N投保失窃险,向D投保地震险,则不是重复保险。4.同一保险期间重复保险至少涉及两份保险合同,只有保险期间有重

6、叠时,才构成重复保险。重叠分为“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两种。全部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的起止时间均相同,此种情形称为“同时重复保险”。部分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数个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起讫时间虽非完全相同,但仍有部分相同。此种情形称为“异时重复保险”。须特别注意的是,时间上的重叠,指“数个保险合同”之“生效期间”的重叠,并非指“成立期间”的重叠。换言之,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其判断时点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而非以投保时点为准

7、.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例如,某项财产的保险价值是10万元,A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是8万元,B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是6万元,虽然各个合同的保险金额均未超过保险价值,但保险金额总和已超过保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商贸公司基于所有权对粮食具有保险利益,而储运公司基于运输仓储合同对该批粮食具有保险利益。很显然,两个利益是不同的,不符合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利益”的要求,故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进一步讲,本案中A、B两家保险公司无须按比例分担损失。那么,损失到底

8、如何承担呢?这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对本案的适用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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