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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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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代位原则所谓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或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财产损坏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或者在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后,取得对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的是代位追偿权,也就是在赔偿请求权上的“代位”;在第二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的是物上代为权,也就是在物权(即所有权)上的“代位”。这两种代位权构成了代位原则的内容。我国《保险法》对代位原则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2、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是指保险人完全履行了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不是指保险人必须全部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经济损失。3.代位权是在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其取得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因
3、为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代位追偿权的内容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自代位追偿权成立之日起就当然的转移于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成为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便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这只是权利转移的证明,而非权利转移的要件。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移。§5.5.1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导致,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
4、偿权。二、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一,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就应当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之发生与第三人无关,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有请求权。三、代位追偿权的适用1.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代位权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代位权的规定,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
5、故所产生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不因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转移于保险人。这是因为生命及人格之价值,不能以金钱估价。所以,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额之后,并不影响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的行使或放弃。2.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得到先行赔偿的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时起的2年。4.代位追偿权限《保险法》第45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6、,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得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就未取得的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不仅必
7、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而且,保险人的代位权不能损害被保险人获得足额损失补偿的权利。例如,被保险人的保单只承保了20000元,被保险人实际遭受了50000元的损失,如果他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了40000元的损害赔偿,他可以按照保单得到20000元的保险赔偿,并保留其从责任方获得的损害赔偿中的30000元,仅将10000元交给保险人。5.代位追偿权的例外对于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都有立法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意外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这里,家庭成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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