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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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一、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立法本意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也叫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要阐述权利代位即代

2、位追偿权问题。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保险合同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固然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是依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同时,若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三者对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之上,是根据民事法律产生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这两种权利均属于合法的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债权同时成立,保险

3、人对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该因第三者的介入而改变,即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同样,第三者也不能以受损标的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已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两种法律权益同时依法并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会因依法享有双重赔偿请求的权利而可能获得双重的补偿,即被保险人有可能在得到保险金后又从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偿,从而出现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的情形,这显然与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先

4、行赔偿以后可以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正是权利代位的立法本意。二、法律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1、《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依

5、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3、《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

6、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只要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即在其赔偿范围内依法取得了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虽然在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利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这一文件仅起到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偿金额的作用,这样也就确认了保

7、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时间及向第三者追偿的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另外,法律在规定代位追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或责任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后果。三、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代位追偿权的情况包括:一、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

8、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以经济利益为特点,即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由致害人给予补偿。所以,第三者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者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损失,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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