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尾年头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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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尾年头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监管部门下通知要将保险产品大幅提价,新款‘保险理财产品’岁尾年头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监管部门下通知要将保险产品大幅提价,新款‘保险理财产品’岁尾年头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监管部门下通知要将保险产品大幅提价,新款‘保险理财产品’岁尾年头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监管部门下通知要将保险产品大幅提价,新款‘保险理财产品’收益更高。”岁末年初,对于保险销售人员提出的这类说法,一定要特别当心,时刻警惕,防止被忽悠。  岁末年初,保险市场的业务开展也是热火朝天。各家公司各种业务冲刺,各种迎接“开门红”,在压力与指标之下,“打

2、鸡血”的销售人员使出各种“大招”,导致保险产品销售误导又开始花样迭出,值得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朋友提高警惕,防范上当。  炮制“监管公文”伪造“保险涨价”  上周,网络和微信朋友圈中流出一张健康险和意外险“涨价”的“保险监管函”,根据该“公函”内容显示:“2015年1月1日凌晨起,原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停售。正式启用2015年新版保障费率。原保障不变情况下,每万元保额费率上调48%。新版费率已下发。”在这一简短的公文落款处写明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和“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字样,还盖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的大红“公章”。  “红头文件”都下来了,部分心急的消费者打算在涨价之前购入这两类产品。毕竟,虽然该“公函”只有寥寥数语,但明显是未来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要涨价的味道。  幸运的是,该“公函”很快就被圈内人士识破了,还有人告知了辽宁保监局。12月17日晚些时候,辽宁保监局随即在官方网站澄清:“近期,保险市场出现以辽宁保监局名义下发的公告,称从2015年1月1日起,原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将大幅提升。该公告系伪造,其行为涉嫌违法。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甄别,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理性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提防以停售、涨价为由

4、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对此,辽宁保监局专门发出通知予以澄清,相关信息可在辽宁保监局官方网站查询。如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可拨打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举报。”  中国保监会也同期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分公司严禁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制造、传播该类虚假信息,并于12月18日12时前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防止虚假信息进一步扩散。  业内人士称,此次保险销售人员伪造政府监管部门公函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  以往年末的时候,在老产品即将停售,新

5、产品即将出炉的时候,为了促使消费者抓紧时间购买旧产品,部分代理人会奔走相告“xx产品要涨价了”并向老客户和新客户灌输这一概念,游说客户加保旧产品,或让新客户“抓住最后的投保机会”。销售人员的这些说法,让客户大有“过了这村,就没这店”的感觉,可谓是充分掌握了消费者的心理。  事实真的如传言所称么?在新产品正式面世之后,我们看到,新推出的保险产品无论在条款设计、保障范围还是价格上都或多或少与老产品有所差异,并不能简单地说是“涨价了”。  但这次的“忽悠”更夸张,伪造监管部门公文,借助政府公信力促使消费者相信产品要涨价,从而达到短时间内促销的手法

6、,实在太恶劣,欺骗性太强,甚至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不管面对何种“涨价”传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首先不要过度相信,然后可以请教一些专业人士,辨清事实真相,防止冲动消费。  高额收益诱惑保险私自“飞单”  “大妈,这款产品年收益可以达10%以上,原来那款保险产品年收益才5%不到呢,赶紧投我给你推荐的这款产品。”  对于手里有些积蓄准备购买保险的消费者,部分无良销售人员却转而介绍起P2P或其他理财产品来。本该推销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私自将客户“飞单”至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上,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这样的现象在年末尤为易见,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7、。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以及今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有销售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表示,近年来,一些保

8、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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