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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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导言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以致一位

2、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1]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2]90年代以后侵

3、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3]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

4、果关系之研究,成要件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作这种区分的原因在于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设计使得侵权责任的认定被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并赋予了因果关系以双重的功能,要求因果关系在这两个阶段分别地进行运作。  明确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的意义在于,在该两个因果关系领域需要讨论的事项是不一样的。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有关有责性(故意、过失)以及违法性的判断只须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领域内加以讨论;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领域,重点是落在因果关系的讨论上,

5、按照通说,即先以必要条件理论或重要因素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然后再以在因果关系上所架构的客观归责事由-相当性理论或目的性理论作为责任范围限制的工具。有疑问的是,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领域内,除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归责事由之外,相当因果理论和目的论理论等是否也有讨论之必要。我国台湾学者以需要讨论为通说,亦即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均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标准。[9]虽日本学者之通说对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使用相当因果关系一词。但是,有学者认为,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只要因加害行为产生某种特别的损害

6、为充足,所以,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必须特别地以“相当因果关系”为问题之必要。[10]  (二)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之分界点  由于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归责事由在运作,尤其是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问题按照通说只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范围内被讨论,所以有必要对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这也就是这里讨论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分界点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  1、部分学者认为,责任成立

7、的因果关系至加害人之行为对于被害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险状态为止,至于这种直接的危险状态所导致的现实的损害结果则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范畴。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有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所以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应该超越直接的危险状态,至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第一次现实损害结果为止。  2、也有学者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为两大类而定出不同的分界点:一是侵害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构成要件中,责任成立的原因以有侵害他人权利之现实结果或有侵害他人权利之直接危险状态为必要,因此关于责任的成立,须存在着侵害行为与现实的损害结果或所导致的

8、对被害法益直接的危险状态之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另一类是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在纯粹的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中责任的成立系于行为义务的违反,因此单纯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便构成责任成立的原因,责任成立并不以有一定的损害结果或对被害法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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