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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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导言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

2、复杂和艰巨。以致一位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1]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2]9

3、0年代以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3]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

4、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果关系之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拟以此为题,从对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入手,对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领域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简要之剖析,以就教于各位老师和同学。第一章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分析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进行结构分析,可将之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4]系德国法上之通说。[5]对此一传统之观点,学者之间恒有不

5、同之见解。下文参照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部分民法学者的观点对此一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一、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双重功能现代侵权法依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于最典型的侵权行为,即权利侵害性侵权行为而言,各国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大体相似: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不法、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故意或过失。依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等要件在体系结构上可归纳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故意或过失,是为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6]此一理论系源自刑法,近来招致民法学界之诸多非议,但就一般而言,仍不失为认识侵权行为责任各构成

6、要件之关系的一个较为科学的分析框架。在上述的三层结构中,所谓构成要件系自事实层面加以观察,而违法性与故意和过失则是从法律层面加以观察,因此可以说,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事实层面要有加害行为、损害的存在,并且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须有果关系,而在法律层面则要有相应的归责事由存在。具体而言,在民法上,法律要某一加害人对某一损害负责的前提,首先必须是该加害人对该损害基于事实层面的观察具有因果的牵连,若该加害人与损害之间毫无因果牵连之存在,则该加害人对该损害在民法上根本没有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侵权责任的成立首先必须要

7、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除了事实面的因果关系之外,必须要有一定的归责事由,才能合法而正当的将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转由加害人负责。这些归责事由的成立,系法律基于社会、经济以及法规本身的考量所作的判断。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上架构起归责事由,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是加害人责任的范围也只限于与其加害行为有因果牵连之结果。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责任成立,加害人对任何与其加害行为毫无因果牵连的损害结果也都不用承担责任。因此,因果关系也决定着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范可见,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上同时扮演着两个不同的角色:在积极面上

8、,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出发来分析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7]就一个完全法条而言,应该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系于该构成要件。因此在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实际上是一个逻辑上三段论的应用,亦即法条之规定为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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