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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Content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者,即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其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1)接入服务提供者IAP(InterAccessProvider),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
2、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的主体。(2)网络平台提供者IPP(InterPresenceProvider),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主体。电子布告板系统(BBS)经营者、邮件新闻组(Ne)经营者,即属此类。由于提供的内容不同,不同的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接入服务者和用户之间具有民事上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一般和信息内容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关联;而网络平台提供者则不然,一
3、方面和用户之间具有服务被服务的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因对信息本身具有提供、管理等职责,所以要承担信息本身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 一、IAP的刑事责任问题。由于IAP仅仅提供数据传输通道,能使上网者通过专门的线路或普通的电话线与连结,相当于电话公司。侵权法理论一般认为,即使IAP传输了侵权内容,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同样的道理,即使网络连接服务商知悉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其仍然提供这种连接服务,也不能构成帮助犯。因为,让网络连接服务商承担起监督、控制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反而有害网络的发展
4、,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如果让其承担这种责任,其必然要设置各种“过滤装置”,将任何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信息预先剔除,但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只能导致对信息顺畅流通的阻塞,损害传输的交互性。而利用网络技术阻止他人犯罪,在电话公司看来也不可能实施,不能认为IAP具有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犯罪的积极作为义务。 二、IPP的刑事责任问题。IPP对他人发布的信息有一定的管理、监控职责,那么是否对他人提供的有犯罪性质的信息具有积极阻止和删除的作为义务?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电子公告
5、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14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据此,有人认为,计算机网络经营者除了自己不得传播污秽信息外,还有采取措施防止用户“查阅”污秽色情信息和依法告知不得“查阅”的义务。从表面上看,很多时候污秽色情信息是用户自己“查阅”的,不是网络经营者主动向他们传输的,但是从计
6、算机互联网的组成结构来看,污秽信息是由网络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器提供和发送的,没有网络经营者违反上述法律义务的不作为和放任用户查阅污秽信息的心理态度,用户是不可能查阅这些信息的。因此,网络经营者若为招徕顾客而牟取暴利,完全也可以以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但这种看法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淫秽信息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有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而网络平台提供者不完全是网络经营者。现在要处理的是网络平台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此,台湾学者也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在线上服务者知道网络上有公然侮辱、诽谤、侵害著作权或猥亵文字或图片的情况下,依照刑
7、法的规定,基于保证人地位,有删除之义务,否则可能以其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帮助犯或正犯。但也有反对者指出,ISP对受侵害的法益所有者并没有特别关系从而不负有排除侵害的义务,ISP与客户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义务或事实上监督控制的可能性、或享有编辑的权能从而有责任阻止他人违法的行为,故ISP的不中断服务或删除内容的不作为不应以帮助犯论。根据现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这里的ISP实际上是指IPP. 我们认为,一项新科技的产生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往往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然而在技术尚未达到更高水平的情况下又不能不允许这种风险
8、的存在。依目前的网络发展科技程度,是否有技术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随时监控、过滤用户的网络行为,即便有这种技术,从投入的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是否可行,都值得怀疑。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开始提供服务时,究竟谁将成为它的客户或使用人、使用人在何时会实施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等都无法确定,从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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