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兰渝铁路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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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顺府办发〔2009〕226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渝铁路顺庆段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确保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兰渝铁路南充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00号)等规定

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土地补偿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1.基本指标计算标准⑴耕地平均年产值。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度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通知》规定执行。⑵征收土地面积。以区国土资源分局认可的专业测绘队测绘确认并经当地村社认可的地类、面积为准。⑶人口基数。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实物调查时,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公安户籍管理在册农业人口数为准,在征收土地公告前正常出生和依法迁入的人口计入人口基数。凡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非正常迁入人员不计入总数。⑷人员安置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数为:被征收的耕

3、地数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人均占有耕地数。应安置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农转非”手续。⑸人均耕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计税面积(扣除征收土地公告前已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收土地的社公安户籍管理在册农业人口数。2.集体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偿⑴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

4、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⑵青苗补偿标准。一年两季的,小春按年平均产值的40%计算,大春按年平均产值的60%计算,予以补偿。⑶征地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由征地主体直接补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分配方案,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3.征地协议签订由于兰渝铁路顺庆段建设征地面积大,涉及村组多,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签订协议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的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征地拆迁安置动员会议,宣传征地拆迁政策,统一思想后,区兰渝铁建办负

5、责以村为单位分别与相关村、组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㈡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工程施工的石料场、砂石场、弃渣场、堆料场、施工便道、拌料场、钢筋加工场、工棚和现有道路扩建等占地按临时用地处理,由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向区兰渝铁建办申报用地计划,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缴纳复垦保证金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林木补偿费。由区兰渝铁建办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后,兑付临时用地补偿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借用的道路及其它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因施工造成地方道路、水利设施、水系及红线外房屋等损坏,施工单位按“对等略好”原则予以恢复或按市场价赔偿,并保障施工期间

6、的道路畅通和农田灌溉。有关内容由区兰渝铁建办、施工单位、产权方以合同方式约定,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㈢“农转非”人员的办理征地协议签订后,由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组干部组织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大会,把征地“农转非”指标落实到具体人员,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公章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及户口簿交区兰渝铁建办,由区兰渝铁建办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障文件规定执行。二、林木、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㈠林木补偿1.

7、成片林木的补偿。对征地范围内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药材,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2.零星林木的补偿。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下的,一律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对耕地中(粮食地、蔬菜地、自留地)和田边地角的林木,按每亩800元—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非耕地(不含宅基地、集体企业及其它附属设施占地、水域和道路用地)中的林木按每亩1800元—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该项林木补偿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领取。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3.苗圃的补偿。按经济林1650—3300元/

8、亩、用材林1100—2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㈡蔬菜基地及大棚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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