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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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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有效披露的路径探析摘要: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民众帮扶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也有能力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但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任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现有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介绍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提出公益慈善组织应建立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并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形式来实现信息的有效披露。关键词: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有效披露路径 近年来,随着中华慈善总会发票事件、郭美美
2、炫富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公益慈善组织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公益慈善组织未能进行信息的有效披露。《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 一、我国现有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有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规范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引四个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受赠单位在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
3、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受赠人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受赠人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如实答复,等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社会团体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主体和披露时限等做出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
4、范,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对外报送的时限等作出了规定,为公益慈善组织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并对外提供信息提供了操作性依据。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2011年8月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时限和对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较强。该指引首次提出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重大事件实行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5、 (二)我国现有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信息需求者的导向性不强,信息内容模糊化。法律效力最高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主要面向“政府有关部门”。这将导致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是为迎合政府有关部门的需要,而不是真正满足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内的所有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2.信息披露的形式不明确,信息披露随意化。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到受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多个方面。按信息内容的重要程度又可分为重
6、大事件信息和一般项目信息。如此繁多的信息对外披露需要有规范的披露形式,以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操作性。目前我国仅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部分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做出了规范,其他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以及重大事件信息的披露形式尚处于空白状态。 3.信息披露的强制力度不够,信息披露自由化。信息披露的强制力度即强制披露制度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强制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二是强制披露制度的权威性;三是强制披露的违规成本的高低。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要么是强制披露的内容过少,要么是强制披露的制度不够权威
7、,要么是强制披露的违规成本缺失。没有有效的强制披露制度作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实现我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有效披露的路径 (一)以制度为保障,推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强制披露是底线、自愿披露是高要求。信息披露的底线是指披露的信息至少要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因此,制度要为信息需求者的利益提供保障。我国当前的公益慈善组织急需实行强制披露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在做好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再重视自愿披露。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强制披露的责任、内容及违规成本等做出明
8、确规定,以增强制度的有效性。 (二)以信息需求者为导向,明确信息披露内容的层次性。公益慈善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有捐赠者、受益者、政府、志愿者、社会公众(含潜在的捐赠者)及公益慈善组织本身等。按信息需求的强烈程度划分,这些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核心需求者和次要需求者。核心需求者主要包括捐赠者、受益者和公益慈善组织本身,他们共同构成慈善活动主体,缺一不可;次要需求者包括政府、志愿者、社会公众(含潜在的捐赠者)等,他们与慈善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但对整个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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