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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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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民法篇●合同法 民法篇·合同法 背景简述——合同法 合同本身基于交易关系。 理论上不可能订立出完全约定的合同,缔约成本无限大。 除了产权界定之外的协议类型,通过《合同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目录 第一部分理论●债 第二部分横向●合同法总则 第三部分纵向●合同法分则 第四部分番外篇●担保法 第一部分 理论●债 债的概念和分类 债的相对性原理 债的移转 债的保全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法律关系主体 (1)债权
2、人 (2)债务人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2.债的法律关系内容 (1)债权(请求权、受领权、相对性、兼容性) (2)债务 3.债的法律关系客体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行为。 (二)债的分类 财物之债分为特定物为标的、种类物为标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特定物(标的物为特定的物) 第二种情况:种类物(标的物为种类物) 单一之债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一个人,出租人为一个人。 多数之债
3、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比如很多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例外情形,多人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是单数之债。 多数之债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50万元,分别向债权人签订合同借款50万元,债权人之间没有内部关联。债权人有权就各自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比如债权人享有150万元债权,三个债务人各
4、欠款50万元,债务人应就各自债务份额向某个债权人清偿,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比如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但法律规定某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最终所有的债务均由其承担,债权人只能依法按照某个顺序要求清偿,法定最终责任人清偿后,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归纳】连带之债比较项目连带之债不完全连带债务性质常态非常态适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只存在于连带债务外部相关当事人任意请求、任意履行存在法定的选择限制内部连带债权:内部分享连带债务:内部承担“法定”最终责任人承担 【知识点拼图】关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不完全
5、连带债务法定无约定,按法定 代理授权不明法人分立债权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共有外部关系建筑分包共同保证单式联运承运人共同物保业主与承租人物业责任 (三)债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合同视为一个舞台,舞台上的所有演员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剧本相当于合同内容。观众、剧务等视为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他们不能出现在舞台上。债的相对性就相当于演戏不能穿帮,观众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合同的相对性是
6、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 1.主体相对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合同当事人才能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2.内容相对 ·合同当事人才能要求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3.责任相对(核心与本质) A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主张,即只能由乙公司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A不能主张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保全——代位权 次债务人是第三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是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不找次债务人要钱,
7、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此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2)合同保全——撤销权 这里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放弃自己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和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特定行为人行使撤销权。(3)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将租赁财产出售给买受人,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涉及到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进行,因为租赁合同是长期合同。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稳
8、定性,短期合同给长期合同让道,提出买卖不破租赁。即便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物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也受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4)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人和总承包人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法律规定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并非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属于第三人,此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可以直接找第三人承担责任。 (四)债的移转 1.概念 第19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债的主体所发生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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