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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IA 0176-2022 浆水.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ICS67.080.20CCSX26TB团体标准T/NAIA0176-2022T/NAIA026—2021浆水2022-11-30发布2022-12-01实施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发布发布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固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西吉县宗昌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金霞、白洁、马磊、罗鹏程、王宗强、张小飞。 浆水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浆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浆水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38572食用豌豆淀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浆水以饮用水、芹菜、苦苣菜等菜叶为主要原料,经精选、清洗、切配、漂烫,辅以小麦粉、豌豆粉及其他辅料,再经过自然发酵或添加酵母菌发酵,可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包装制成的酸菜(也可不含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的规定。4.1.2豌豆粉应符合GB/T38572的规定。4.1.3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奶白色或淡黄色,色泽正常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酸香味,无异味半透明液体,含有不同数量的蔬菜或不含菜、有少量沉淀、无悬浮白花膜,无正组织状态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含菜不含菜固形物,%≥3--总酸(以乳酸计),g/kg(L)2.0-6.0 铅(以Pb计),mg/kg(L)≤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L)≤2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项目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50g左右的被测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理化检验6.2.1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6.2.2总酸按GB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6.3污染物检验 6.3.1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亚硝酸盐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6.4微生物检验6.4.1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方法检验。6.4.2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方法检验。6.4.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方法检验。6.5食品添加剂按GB2760规定的方法检验。6.6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批组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和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12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固形物、总酸、大肠菌群。7.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应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1.2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应标准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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