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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IA 0179-2022 燕面揉揉.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ICS67.060CCSX11TB团体标准T/NAIA0179-2022T/NAIA026—2021燕面糅糅2022-11-30发布2022-12-01实施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发布发布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固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宁夏谷谷润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金霞、白洁、田慧、杨平玺、罗鹏程、张金勇、张小飞。 燕面糅糅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燕面糅糅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燕面糅糅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筋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NY/T892绿色食品燕麦及燕麦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SN/T2911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DBS61/0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凉皮、凉面3术语和定义燕面糅糅以燕麦面粉、食用淀粉、水为主要原料,燕麦面粉占比不低于总量的50%,可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等辅料,经调制面团、揉面、挤压成型、蒸制、冷却、手工成型、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即食食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燕麦粉应符合NY/T892要求。4.1.2食用植物油油应符合GB2716要求。4.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4.1.4食盐应符合GB2721要求。4.1.5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要求。4.1.6其他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清亮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呈条状,不粘、柔软筋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具有燕面糅糅固有的清甜滋味及燕麦香味,无异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0酸度/(0T)≤7.0铅(以Pb计)/(mg/kg)≤0.2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项目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按SN/T2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方法检验。 6.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方法检验。6.3污染物检验铅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4微生物检验6.4.1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检验。6.4.2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方法检验。6.4.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检验。6.5食品添加剂按GB2760规定的方法检验。6.6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批组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和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进行检验。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大肠菌群。7.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 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应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1.2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应标准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宜在0℃~5℃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0℃~5℃条件下保质期为7天,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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