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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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人: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B幢1单元9层H座法定表人:阮英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572923691委托代理人:李庆中,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培中心职工被答辩人:张彦答辩请求: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申请。答辩理由:1.申请主体不对,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具有法定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张彦在申请书事实与理由中表述“被答辩人自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在答辩人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工作”,实际上,在此期间直至2011年11月被答辩人离职前,被答辩人一直在西

2、安医药科技学校领取工资(见证据1西安医药科技学校2011年6~11月工资表和证据2被答辩人西安银行卡片对账单)。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虽在此期间曾被由西安医药科技学校借调至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帮助筹建人力资源部,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于被答辩人未能很好履行其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职责,未将其本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理顺,所以被答辩人在此期间应属于借调至答辩人处工作,从其领取工资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在此期间实际上从西安医药科技学校按月足额领取了工资,因此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书中提及的时间期间是与西安医药科技学校可能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西安医药科技学校和答辩

3、人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互无隶属关系的各自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可以认定被答辩人在此期间不可能同时与答辩人之间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否则被答辩人将会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违法情境,由此可见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具有法定劳动关系,请仲裁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2.被答辩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于2010年3月下旬被借调至

4、答辩人单位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从业者是十分清楚和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这些主要条款的,因此即便像被答辩人的申请中所提到的所谓其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可以认定被答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应当是被答辩人申请书所述的2010年3月16日之后的一个月即2010年4月16日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此按照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被答辩人应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提起申请仲裁,而被答辩人是在2012年3月16日才提起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因此提请仲裁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3.被答辩人隐瞒了答辩人履行劳动法规存在

5、重大缺陷,会给公司及其员工造成损失的事实,钻法律救济的空子,以期获得个人的不当利益。答辩人的业务于2010年2月逐步开展,为了使公司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因此答辩人从西安医药科技学校借调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帮助开展工作,答辩人单位的负责人对被答辩人寄予厚望,委以重任,让其担任公司首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建立答辩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并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人事管理工作,但截至被答辩人离职,这项工作均未能很好的开展,甚至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最基础的工作,例如答辩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规范建立,社保账户的建立,以及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办理工作,都未能按时依规开

6、展。被答辩人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明明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加重处罚和加倍赔偿规定,并由此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声誉和经济损失,但其不但未将这些严重后果向公司负责人告知和明示,而且隐瞒答辩人在履行劳动法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事实,直至被答辩人离职前1个月。离职后反以被答辩人劳动权益遭到答辩人侵害为由要求答辩人赔偿数额不菲的经济补偿,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是蓄谋已久,利用本人职务之便,通过自己的有意职务不作为,造成答辩人出现重大管理失误而违法的事实,设计且实施并达成了当前这种状况,以获得个人不当利益。因此,由于被答辩人存在不良动机,以损害单位利益,来获

7、取个人不当利益,提请仲裁庭主持正义,口头训诫被答辩人之不良行径,不予支持这种无良要求,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申请的第3项请求。同时,答辩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由于被答辩人故意和失职给答辩人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的权利。4.被答辩人离职是个人预谋的组成部分,属自动离职,不在离职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由答辩人上述的事实可见,被答辩人离职是被答辩人上述预谋的组成部分,属自愿离职。在被答辩人担任答辩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一年后,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的工作并未达到其到职时向答辩人公司负责人所承诺的预期,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开展,让答辩人公司负责人感到有些失望,为了使公司的人力资源

8、管理工作更早的进入正轨,答辩人公司负责人并未责难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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