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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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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1)1348/06-07(0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由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條次建議修正案1(a)加入—“(1A)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本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b)在第(2)款中,刪去“本條例”而代以“第2部、第30、30A、31、35及52A條以及附表1第1(2)及2(2)條及列表2”。2(a)在第(1)款中—(i)刪去“拒收登記冊”的定義而代以—““拒收訊息登記冊”(do-not-callregister)指根據第30條(電訊局長可備存拒收訊息登記冊)備存的登
2、記冊;”;(ii)刪去“機構”的定義(c)段而代以—“(c)合夥或其他並非法團的團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組成或設立的);”;(iii)刪去“登記使用”的定義(d)段而代以—#139461v41“(d)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負責有關的電子地址帳戶的個人或機構,而如2名或多於2名個人或2個或多於2個機構共同負責該帳戶,指任何該等個人或機構;”;(iv)加入—““文件”(document)除包括書面文件外,亦包括─(a)包含視覺影像以外的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
3、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及(b)包含視覺影像的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膠卷、紀錄帶或器件重現;”。(b)加入—“(1A)就第(1)款中“商業電子訊息”的定義(a)、(b)、(c)、(d)、(e)及(f)段而言—(a)有關貨品、服務、設施、土地、土地權益、商業機會或投資機會是否存在;或(b)獲取有關貨品、服務、設施、土地、土地權益、商業機會或投資機會是否合法,#139461v42並不具關鍵性。(1B)就第(1)款中“電子訊息”的定義而言—(a)有關電子地址是否存在
4、;或(b)有關訊息有否到達其預定目的地,並不具關鍵性。”。(c)在第(3)款中,刪去“、會社、社團”。(d)加入—“(4)凡在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中,有對本條例的其他條文作出提述,而在該提述後面有看來是描述被提述條文的標的事項的在括號內的文字,則在括號內的文字須視為只供備知而並無立法效力。”。5(a)刪去第(1)款而代以—“(1)就本條例而言—“同意”(consent)就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而言,指—(a)明示同意;或(b)可合理地從有關的個人或機構的行為推斷得出的同意;“撤回”(withdraw)就同意而言,指明示撤回該
5、項同意。(1A)就本條例而言,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同意,可藉電子訊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給予,而該等同意也可藉電子訊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撤回。”。(b)刪去第(2)(b)款而代以—#139461v43“(b)沒有在該訊息發送前的合理期間內,撤回該項同意,”。6(a)在標題中,刪去“免除”而代以“豁免”。(b)刪去第(1)款而代以—“(1)附表1指明的事宜,在該附表指明的範圍內及在該附表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獲豁免而不在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內。”。7(1)在中文文本中,刪去(c)段而代以—“(c)該訊息載有規例所指明
6、的資料(如有的話),並符合規例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及”。8(a)在第(1)款中,加入—“(ba)該項陳述符合規例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bb)該取消接收選項符合規例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b)在第(3)款中,刪去兩度出現的“7”而代以“3”。10(a)在標題中,在中文文本中,刪去“拒收登記冊”而代以“拒收訊息登記冊”。(b)在第(1)、(2)及(3)款中,在中文文本中,刪去“拒收登記冊”而代以“拒收訊息登記冊”。14(3)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15(3)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
7、。16(3)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139461v4417(3)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18(3)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21(1)(a)刪去“明知或罔顧實情地”。(b)在(b)段中,在“啟動”之前加入“明知而”。23(a)在第(1)(b)款中,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b)在第(2)款中,刪去“明知而”。24(a)在第(1)款中—(i)在(a)段中,刪去兩度出現的“明知而”;(ii)在(b)段中,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b)在第(2)款中,刪去“明知而”。25
8、(1)(b)刪去“或罔顧實情地”而代以“而”。26在“指明罪行”的定義中,在“所訂”之前加入“或第7部(雜項)”。27刪去“條例”而代以“部”。28刪去第(10)款而代以—“(10)根據本條認可的實務守則及根據第(3)或(7)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29(5)(b)刪去“(設立上訴委員會)”。#139461v4530(a)在標題中,刪去“設立拒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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