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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適用範圍l《條例草案》適用於以下的電子訊息:Ø有香港聯繫的非應邀電子訊息,即源自或發送至本港的訊息;Ø商業性質的電子訊息;Ø所有電子通訊形式,包括電子郵件、短訊、傳真、話音或視像訊息。l「商業電子訊息」是指在任何業務過程中或為促進任何業務而發出的電子訊息,其目的是:Ø要約提供、宣傳或推廣產品、設施、服務、土地、營商項目或投資機會;或Ø宣傳或推廣產品、設施、服務、土地的供應者,或營商項目或投資機會的提供者。(草案第2條)l並非要約或推廣貨品或服務以促進業務的通訊,例如政府發出的訊息、慈善機構致電募捐,以及商業團體發出的單
2、據或發票,均不在《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內。l條例草案豁免的訊息包括:Ø發訊人和收訊人之間的親身互動通訊(沒有預先錄製或人工合成元素);(草案附表1)Ø受《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所規管的電視節目和聲音廣播服務。(草案附表1)-6-《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選擇不接收」機制l原則:發訊人可向收訊人發出電子訊息,直至收訊人表示不欲再接收商業電子訊息為止。收訊人可透過以下兩個途徑向發訊人表達停止發送該等訊息的要求:(i)透過發訊人必須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向其發出「取消接收要求」(草案第8條);或(ii)在由電訊管理局局長所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內
3、登記其電子地址(草案第30條),此舉將等同向所有發訊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訊息。l「取消接收選項」必須:Ø以清楚顯明的方式表述;Ø收訊人使用該選項時免付任何費用;Ø是一個本地電話或傳真號碼(如該選項是一個電話或傳真號碼);Ø在發訊人發出有關電子訊息後至少30天內有效(草案第8條)l在最初階段,當局將會分別為預先錄製的話音電話、傳真及短訊/多媒體訊息各設立一份登記冊。l在收訊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後或一個電子地址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後,發訊人必須在10個工作天內,落實以後不再向該電子地址發送訊息。(草案第9及10條)-6-l濫用從「取消接收要求
4、」或「拒收訊息登記冊」上取得的資料均屬違法,可被處以最高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草案第32條)l《條例草案》也訂明有關發出商業電子訊息的其他規則,包括:Ø訊息須附有發訊人的正確資料,例如發送人的姓名、真實的地址及電子地址等。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獲授權訂立規例,以指明不同類別電子訊息須載有的資料(例如短訊服務的訊息長度是160個字元,需要提供的發送人資料的要求可以較低);(草案第7條)Ø訊息不得含有誤導收訊人的標題;(草案第11條)及Ø不得隱藏來電線路的識別資料(例如來電者的身分)(草案第12條)。l上述規定將透過《執行通知》機制執行。
5、電訊管理局局長將獲授權,向那些他認為已違反「選擇不接收」機制或有關發出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的個人或機構,發出《執行通知》,並說明該機構糾正違例事項所須採取的措施。(草案第35條)l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初次違例的最高罰則是罰款10萬元,第二次及其後再犯的最高罰則是罰款50萬元。持續干犯者,每天另處罰款1,000元。(草案第36條)l接獲執行通知的人士或機構,可向根據《條例草案》成立的「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草案第44條)-6-l為免有人濫用上訴機制,除非上訴委員會另有命令,否則提出上訴不會令執行通知暫
6、緩生效。此外,上訴委員會有權在其信納有關上訴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時,頒令上訴人支付訟費。(草案第44及46條)濫發訊息者所使用的方法l以下行為皆屬犯罪:Ø供應、獲取及使用收集地址軟件或經地址收集軟件產生的清單,以便在未取得收訊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草案第14至16條)Ø向經由自動化方式取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例如「字典攻擊法」”);(草案第17條)Ø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式,登記多個電子郵件地址(例如「用完即棄帳戶」);(草案第18條)Ø明知地透過「開放郵件代轉」或「開放代理伺服器」發送電子郵件,意圖隱藏訊息的來源。(
7、草案第19條)l上述罪行將經由法庭審理。經簡易程序定罰,最高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與收集地址行為有關的罪行並無監禁罰則)。若循公訴程序定罰,最高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詐騙和相關活動l與濫發訊息有關的詐騙及相關活動的執法工作,將由警方負責。這些罪行包括:-6-未獲授權下入侵電腦或電訊裝置以發放非應邀電子訊息;(草案第21條)Ø未獲授權取用電腦或電訊設施並發放非應邀電子訊息;(草案第22條)Ø虛構或竄改多個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草案第23條)Ø使用虛構身分登記多個電子地址或域名;(草案第24條)及Ø佯作多個電子地址或域名
8、的登記人(草案第25條)l由於這些罪行情節嚴重,我們建議訂立較重的罰則,違例者可由法庭處以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0年。申索損失或損害賠償l《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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