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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实施及执法简介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實施及執法簡介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1《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綱要規管範圍電子訊息,包括預錄推銷電話、傳真、電郵、短訊/多媒體訊息等;內容涉及宣傳產品、服務或要約提供投資機會、宣傳發訊的機構等;及有「香港聯繫」訊息源自香港由在香港的人士或香港公司/機構發送或授權發送接收訊息的裝置在香港在香港接收(不論收訊人是否香港居民)發送致香港電話號碼的訊息2《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綱要豁免人對人的電話通訊;因應收訊人指定要求發送的訊息,例如按要求發送的傳真;主要目的如下的電子通訊:確認收訊人之
2、前同意與發送人訂立的商業交易(如發票、收據)等,以及保養或產品回收資料等;與訂購、會籍、帳戶、借貸或類似持續商業關係的條款、特點、狀況或地位變更的通知(如帳戶結餘資料或結單)與僱傭關係有關的訊息電視節目及聲音廣播節目3實施時間表第一階段–2007年6月1日實施「以不正當手法發出大量商業電子訊息」(條例第3部)及「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條例第4部)的條文第二階段–約2007年年底實施(稍後在刊憲公布)「選擇不接收」機制(條例第2部)及相關支援條文原因:「拒收訊息登記冊」系統建立
3、需時須就具體及詳細的發送規則與業界進一步商討業界需時更新系統、軟件及/或工作方式4第一階段(六月一日實施)禁止以不正當的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由電訊管理局執法)供應、獲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清單,並在未獲有關地址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使用「字典攻擊法」或「暴力攻擊法」使用手稿程式或自動化方法登記5個或以上電郵地址轉發或再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罰則經簡易程序: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與收集地址行為有關的罪行並無監禁罰則)經公訴程序: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5第一階
4、段(六月一日實施)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由警方執法)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使用殭屍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揑改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使用揑改實際登記人及註冊人身分的資料登記電子地址或註冊域名虛假地表示是電子地址或域名的登記人罰則罰款額由法庭決定(並無上限)及監禁十年6舉報或投訴的方法舉報表格可以在電訊管理局網站(www.ofta.gov.hk)上填寫或下載;可經由電訊管理局熱線29616333透過傳真索取。7舉報或投訴的處理電訊管理局會統一接收所有舉報或投訴參
5、考海外執法經驗,電訊管理局會對舉報及投訴進行歸類及分析,並採取循序漸進和針對性的方法,以找出主要的濫發訊息者,優先向他們採取行動如有初步證據顯示有人以不正當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便會正式進行調查如懷疑有人利用詐騙或其他非法方法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經初步調查屬實後會轉介警方跟進。8第二階段(2007年年底生效)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遵守以下的規則:提供真實的發訊人資料,包括名稱及聯絡方法;提供取消接收訊息選項。如收訊人提出取消發送要求,須於十個工作天內停止發送訊息;除非取得收訊人的同意,否則不
6、得向已在「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登記的收訊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不得發出具誤導性標題的電郵訊息;發送訊息至電話號碼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電訊管理局將分別為預先錄音電話、傳真及短訊/多媒體短訊,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9第二階段(2007年年底生效)電訊管理局局長可向違反上述規則的人士或機構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或機構在指定限期內糾正不遵從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第二次及其後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1,000元10詳細資料詳細資料、常見問題及有用連結,請瀏覽電
7、訊管理局網站www.ofta.gov.hk電訊管理局熱線29616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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