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18-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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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朝政发〔2018〕2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朝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0日—11—北京市朝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政

2、府及其工作部门、乡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区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11—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并监督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有关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公开、精简、统一与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责任;(三)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或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六)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和程序

4、,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超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范围的;—11—(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没有专项立规必要的;(三)属于正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或者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立法取向后才能确定如何进行规范的事项。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规范性

5、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限制或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意见”或者“实施细则”等;(二)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三—11—)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注明其名称和条款。第二章起草第九条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

6、由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

7、益分析。第十一条—11—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必要时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起草部门应当与其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规定。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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