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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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11〕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9—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区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起草、审核

2、、公布、备案、评估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命令、决定、规定、办法、通告、实施细则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区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

3、案、清理、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遵守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体现并遵从客观规律,为本区域行政管理所必需,具有可操作性。—9—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区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施行之日30日前公布。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

4、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除外。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机关网站(页)上刊登,并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指定地点摆放。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区法制办将纸质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并同时移送区档案馆;由区政府办移送图书馆,供公众免费查询。区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自行移送区档案馆、图书馆,供公众免费查询。第二章制定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文件名称应当载明发文机关、事项内容、文

5、种;—9—(二)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表述清楚,文字简明;(四)内容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并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一致。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涉及事项的主管机关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主要责任机关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在本机关网站(页)公开文件草案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但应当有详细记录。第十条区

6、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区长签发。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前报区法制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无特殊情况不得提请会议审议。第十一条区属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审核,机关办公会议审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第十二条起草机关报送区法制办进行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二)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的起草说明;—9—(三)制定依据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四)本行政机关

7、领导会签材料和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意见;(五)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或者召开听证、论证会原始记录材料;(六)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材料不完备的,起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区法制办应当将送审材料一并退回起草机关。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应当实施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印发征求意见函、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第十四条区法制办应当自送审材料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五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区法制办审核意见,由起草机关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同意,区政府办安排会议。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

8、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通告》或者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第三章备案第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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