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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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甲、乙、丙三人共同签署一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该店起名为“兰依”,200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2006年6月为止,因经营不善,该店负债累累,欠服装批发公司40万元货款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自行提走10万元出资,径行退出。之后,该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服装店欲购进一批新式秋装,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0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即若这批服装赚钱,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新的秋装

2、买入后因款式过时销路不畅,造成5万元亏损。2007年1月,服装批发公司因向“兰依”服装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2007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亏损,甲也应承担;•【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3.对服装批发公司和丁的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分析】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

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兰依”的经营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2.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

4、,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兰依”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兰依”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服装批发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公司法•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

6、司。其中,王某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激烈,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选择•3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B、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C、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

7、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南京4家生产经营纺织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发起人各认购50万元,其余的向其他企业募集。后在创立大会上发起人意见不和,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所欠债务已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的债务。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如需要,应承担哪些债务?•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

8、司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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