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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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1.先看一个案例并思考:什么是对价?对价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加伯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82年)【案由】原告是被告开出的信用卡的持有人。1980年春季,被告宣布,从这一年的6月1日起,被告将对其持卡人每人每年收取手续费20美元。此外,持卡人在偿清信用贷款之前,依据原有的协议,每月应支付相当于该款项4%的利息。届时,这一利息额也将被增至5%。原告声称,被告发布的有关该信用卡的宣传资料是一种要约邀请,原告向信用卡发行人递交的请求获得信用卡的申请是一种要约,发行人把信用卡发给原告是对这一要约的承诺。此时,合同在原被告双方

2、之间已经成立。原告进一步主张,原告依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有关原告信誉的情报,因而向被告提供了对价。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已经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合同的修改。这一修改未经双方同意,因而是无效的。【判词】基于下述理由,本院判决,信用卡发出的时候,并没有合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双方的协议可以依发卡人的意愿得到修改。在诺瓦克诉城市服务与石油公司案(1977年)中,新泽西州法院认为,当一张信用卡被发出并被接受时,合同在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并没有订立,发卡人可以取消已发出的信用卡。其理由是,根据一项确定无疑的原则,一个合同要得到强制执行,必须具有有价值的对价

3、。对价是得到许诺的人(受诺人)承受的损失或者是应作出许诺的人(诺言人)的要求,由诺言人获得的利益。在该信用卡关系中,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持卡人(受诺人)有权取消或者不使用该信用卡。他只是无代价地得到了一种受益的机会。就其性质而言,这是单方受益的。此外,发卡公司(诺言人)并没有换取或得到任何利益。由于缺乏对价,该信用卡帐户只是一项持续的要约。该要约可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一方所收回。在本案中,原告所依赖的,主要是伊利诺斯州法院关于斯坦伯格诉芝加哥医学院(1977年)案的判决,借以支持其合同于信用卡发出时成立的理论。斯坦伯格案的情节是,原告收

4、到了一份被告发的招生章程,之后,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并交了报名费。他没有被该医学院接受。为此,他提起一项集体诉讼,控告该医学院没有按该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学术标准对他和其他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被告违反了合同,没有依其在招生章程中确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该法院指出,交出申请和报名费是要约,即请求参加入学申请;对该申请和报名费的接受构成了对这一要约的接受,即按既定的标准决定是否接纳申请人入学。其中,申请费是充分的对价,使该申请人与该学院之间的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如果原告的主张是,发卡人没有按双方约定

5、的方式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审核,则斯坦伯格案所确定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本案。然而,本案的情况并不是这样。本案所涉及的,是对要约条件的修改。本案原告并没有针对发卡人提供信用贷款的许诺付出对价。原告声称,他们应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有关其信用的情报,这就是对价。这种主张是没有说服力的。一种行为或者一项对应的诺言,要构成对价,必须是交易的对象。一种行为或者一项对应的诺言仅在此时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它而实践其诺言,受诺人为使诺言实现而付出它。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应诺言人的请求而为之,方构成对价;并且,必须为各当事人认为是对价,方构成对价。如果假定被

6、告作出了许诺,按既定的条件向原告提供永久性的信用贷款,以便使原告如实说明有关其信用的全部情况。这种假定是bb难以令人信服的。换言之,被告依既定的条件向原告提供永久性的信用贷款,并不是为了获得原告的这样一种履行。2.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年)[案由]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考试不及格。1974年6月14日,学校通知他,由于他的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这一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

7、。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判决意见]除非原告所称的这个协议的条款十分确定和肯定,否则,一个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不可能存在。我们发现,该学院对原告所作的陈述是含糊的和不确定的,从而使这种合同的存在成为不可能的事。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在1973—1974学年,学院没有就他在学业上的进步情况按期发通知给他,

8、或向他书面介绍他在学业上的进展情况,因此,学院方面违反了《学习手册》中关于对学生进行评估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我们希望,教导人员能够定期就学生的进步情况通知学生。……期中考试一结束,学生就会收到有关其排名的通知。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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