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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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法国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德国建筑商B为了参加该项目投标,遂于2003年5月底与美国生产商C进行合同谈判,向其预约购买4万公吨钢缆,价格为每公吨800欧元,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C:购买该钢缆的目的是为了计算上述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月1日开始进行,9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7月10日,美国生产商C向德国建筑商B发出正式要约,要约的条件与5月谈判条件完全相同,但要约既没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7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C于9月2日向德

2、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7月10日要约的传真。9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B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C发出传真,对7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认为他已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但德国建筑商B认为和同已经成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2)本案中德国建筑商B与美国生产商C之间的钢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德国建筑商B以拍卖方式订立上述钢缆买卖合同,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而适用其他法

3、律;同时该合同销售的货物并不在公约排除的六类货物中,因此,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成立。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

4、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本案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中的后一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7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建筑商B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B在7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等到9月10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

5、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B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9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3)、应以德国法为准据法,因为《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拍卖合同,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该拍卖合同是在德国发生,应适用德国相关法律。案例二: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

6、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合同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张某是否应当付款?参考答案:(1)、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如约定的

7、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本案例中,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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