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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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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探究——区分功利论与义务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摘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义务论强调前者,功利论强调后者。一般来说,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以善来界定正当的理论是道义论理论,而以善优先于正当,并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理论是功利论理论。对于“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的清晰表达,是从康德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的。功利论认为,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只能从其产生的后果、效果来确定。在康德时代,效果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快乐论或幸福论。它认为自爱是人的
2、本性和天职,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在于它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和快乐。康德对这种道德观的理论困难和社会危害看得很清楚,所以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批判这种快乐论。罗尔斯的正当与善一致的论证以康德德福一致的论证为原型,这两个论证的结构体现了康德与罗尔斯所共享的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模式。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罗尔斯的著作激发起来的,参与争论的学者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总是不约而同地要回溯到罗尔斯的相关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论题之一。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是其正义理论的根本特征。在
3、罗尔斯的著作中,正当优先于善有诸多不同的含义,至少可以区分出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不同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在与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的比较中呈现出来的。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的考察,希望有助于促进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的探究。关键字:正当善功利论义务论康德罗尔斯一、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提出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西季威克对现代伦理学的重要贡献。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以正当或以善为基本概念,是两种性质基本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前者是义
4、务论的伦理学,后者是功利论的伦理学。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西季威克指出:“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一种履行这一行为的有权威的规定。”[1]西季威克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种基本概念,并认为正当与善体现为两种不同的道德理想。善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诱人的,正当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命令性的。西季威克把善的概念既作为手段善也作为目的善来理解。就手段善而言,如果我们只考虑作为获得某种更远的善的手段才是善的东西,我们就可以不诉诸人的欲望
5、或选择,而直接把善解释为适合或符合于产生某些效果的目的。当我们把善概念应用于终极目的时,我们也就必须为它寻找一种既适用于手段又适用于目的的意义。按照西季威克的理解,这就是“整体的终极善”。这种善的追求的行为不像正当行为那样,是处在我们的能力之内的,而是人们应当欲求和努力实现的。西季威克说,把善作为基本概念,“道德理想也被呈现为诱人的而不是命令的。当我们把我们受到道德鼓舞而做的行为,或它所体现的品性,判断为自身即为‘善的’(而不仅仅把它看作获得某种更远的善的手段)时,我们所采取的似乎就是这种观点”。[1]当然,这样讲并不意味着在
6、讲正当时,没有善的地位,或讲善时没有正当的地位。正当与善的概念对于伦理价值所起的作用是与行为者的义务观是一致的。如果正当的概念是基本概念,那么只要善是与责任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者就把善作为一种可正当欲求的对象来看待。如果善是基本概念,那么为了获得一个人所想欲求的,正当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所以我们能够说,伦理价值的命令概念使得正当优先于善,而有引诱力的概念则使得善优先于正当。换言之,正当与善的概念哪一个置于优先地位,决定了另一个的从属性地位。我们看到,古希腊的伦理学是善优先于正当的。在希腊哲学的后期即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中才出现
7、了从善优先向正当优先的转换。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都依赖于一个有引诱力的善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善对人类而言最终意味着幸福。拥有善,也就会使人获得幸福。换言之,善是人类所过的最好生活。在这种对善的追求中或在这种善的生活中,德性的实践是其必要的和中心的部分。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对善的追求,也就意味着没有幸福。因此,德性置于这种善生活的核心部分。虽然在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中有着从善的优先性向正当的转换的思想,但斯多亚学派同样是把善放在首位。斯多亚学派强调遵从自然、遵从理性,认为合乎自然的生活就是至善
8、。斯多亚学派的自然,也就是宇宙的本性或必然性,按自然而生活,也就是按照理性的本性而生活。正是理性的本性引导人的行为趋向道德和善。在这个意义上,斯多亚派把遵从理性的生活直接与义务联系起来,认为至善是依照健全的理性而生活,也就是为履行一切应尽的义务而生活。正因为他们把至善与义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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