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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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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论文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程序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弗·培根豍 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从一开始就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其作案地点,受害人身份的特殊,还在于由此牵连的人数众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然而,进入二审以后,公众的焦点就发生转变,因为不断有精神病学专家、法学专家、律师、邱兴华亲属提出了有理由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质疑摘要在倡导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今天,人们已被不自觉地卷入了法治社会的矛
2、盾调和模式,在这一环境下,不经意间的行为更是触动这一社会的神经,并成为法治发展的助推力。邱兴华案所引发的争论,是对现有司法体制的反思,在时间上,它又具有偶然性,必定成为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块烙印。本文试从在邱案中对邱兴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争论,探讨程序正义实现过程对司法权正当行使的影响。 关键词程序司法独立法治正义 简介:李金、杨黎黎,四川学院。 1009-0592(2014)1-105-02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弗·培根豍 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从一开始就受到广泛关
3、注,不仅在于其作案地点,受害人身份的特殊,还在于由此牵连的人数众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然而,进入二审以后,公众的焦点就发生转变,因为不断有精神病学专家、法学专家、律师、邱兴华亲属提出了有理由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质疑,要求法院对邱兴华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但其后在庭审中,法官当庭表示对律师提交证据不予采信,驳回了其精神司法鉴定申请。法院的这一决定掀起了更大的波澜,媒体、学者、公众的取向发生转变,并逐渐演变成一场对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反思和人权保护的改良运动,从这一点上说,邱兴华案的作用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一、邱案反映出现行法律程序的缺陷 依我国刑法
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如果确系精神病人,应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在不能辩别和制约自己行为时的犯罪行为应当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正是基于此,邱兴华是否具有精神病成为其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的判断标准。 首先,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制约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制约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在这里,有三个理由:(1)所谓“严加看管”,应该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辅助性规定;(2)精神病人在看管和医疗期间再犯罪的,责任是由监护人承担,医院承担,还是由二者共同承担?相关司法机关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3)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何时属于精神正常的标准。 就邱兴华一案来说,实际上产生了两种可能。第一,以法院为标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力求法律真实,进而确认邱兴华犯案时的精神状态,循现有程序保证正义实现;第二,以精神病学专家推论为准,从起初在庭审中对邱兴华的表现,联系他犯案时的各种行为表现,提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怀疑。但没有一个完整的
6、司法程序可以推导出程序上的确切结果,确信邱兴华在庭审时的精神状态就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完全一致,就如同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不就是真实的事实的矛盾一样,这两种标准也是不可能谐同的。 其次,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精神司法鉴定的机关是享有司法权的法院和检察院。但从邱兴华一案中可以看到,在法院和检察院都未明确表示要为邱兴华作鉴定时,相关专家的结论(或意见)就出来了,甚至还产生了“正反”两方,更提出了精神病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学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科差异,这让我不得不想到,法院与检察院原本为“权力者”的地位在哪?他们作为程序启动的正当一
7、方,看起来处于一个受要求启动或被要求启动的地位,丧失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动性。 另外,现有法律规定发动司法精神鉴定的主体范围确有局限。法院作为审判一方,理应中立,但他还要完成审判以外的事情;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犯罪,也具有一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司法权正当行使与法律程序的关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程序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归责机制来调整,刑事规范中对程序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中国古代法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并无太多设计上的偏颇,只是由于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种律法之中,使得人们往往忽略了程序规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有
8、判决所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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