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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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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遏制腐败的工具【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公开、公正、公平;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
2、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力;反腐败;正当程序制约权力【正文】一、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两国的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英国,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
3、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2页。“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
4、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1679年,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这个法律共有20条,其中有近2/3的内容为程序性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法律还是封建制的产物,但这种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权的控权方法,对英国和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它是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起源。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5、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5-1036页。。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9-1011页。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
6、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通过英美两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了解其涵义和适用范围: 1、正当法律程序起始于“自然正义”。“自然正义”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所以法庭的判决如果有对案件当事人有偏见的人参与的,该判决即无效;再者,在作出法庭的判决时如果不给一些利害关系人提供辩护和异议的机会,该判决亦无效。参见[英]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越来越完善,甚至超过了这两种含义,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等。现代的正当法律程序是程序性的,也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同时,也特别强调执法公正。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勋爵在《关于一个香港移民问题》的判词:“我觉得,好的行政机关和一项诚实的或真诚的决定,不仅需要不偏不倚,不仅需要全神贯注于该问题,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则是一种公正行事的义务”。[英]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著,杨百揆等译:《
8、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2、正当法律程序早期主要适用于刑事处罚领域或和刑事处罚有关的事项中,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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