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程序正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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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程序正当性论文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生法律事物层出不穷,“专家法律意见书”便是一例。其在实践中的出现,一开始便引来众多非议。本文将从诉讼权利及法官独立的角度论证其存在的程序正当性,以期使这种做法能在众说纷芸中确立起来,真正对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关键词:专家论证正当程序法官独立MyhumbleopinionontheproceduresuitabilityofExpertLegalTestimonyAbstract:entofthecourseoflaoreandmore.LegalOpin

2、ionTestimonyofExpertissuchone.Thisarticlelitigiousrightsandtheindependenceofjudge,sothatitcanstandoutofallkindsofopinion,andcangetaparativelypellingfunctionfordefendingthelitigiousrightsoflitigants.Keywords::ExpertProofDueProcedureIndependenceofJudge一、导言“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个新名词,是随着我国法治

3、思想的深入人心,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产生的必然新生事物。在当今世界经济之林..,中国已日益成为不可小觑的大国,经济地位日渐彪升。合这种形势相对应,法律关系不断呈现精细化、复杂化,新生法律事物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作为“矛盾”处理中心的法院的法官自身素质要大幅提升才能适应这种变化,遗憾地是,中国法官离这个层次还相去甚远,根本建立不起来在民众心目中的“法律专家”的地位。为了应对复杂的法律纷争,由当事人一方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对个案作出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任何新生事物产生之初都要经受实践的考察与检验,在反复论证中确立其正当地位,“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例外。其在出

4、现之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曾专门作了调研{1},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过议案叫停“专家法律意见书”,有研究者将其称之为“特别时期的怪胎”,未聘请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也惊呼“专家话语霸权”带来的不公......。“专家法律意见书”究竟孰是孰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谈谈自己对此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二、持反对意见者从程序角度所给出的立论依据“专家法律意见书”现世之后,持否定态度者确实不少,他们基本上都是从程度角度入手,详列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之处从而否定其存在之价值,综合来讲,反对者主要认为“专家法

5、律意见书”存在着下列程序缺陷{2}:第一、提交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是一项诉讼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活动才可以作为诉讼权利来实施,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则难以成为诉讼权利。在我国,为了弥补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能力、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而发展了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制度,已没有必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专家论证”被排除在代理关系之外,不能成为法定的诉讼权利。第二、专家出具意见书时的地位、心态不具有中立性。拿了钱的专家,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而且当事人付酬当然希望专家所出具的是对自己有利的意见。第三、专家的观点形成、案件材料审阅,通常是在当事

6、人或其委托律师的组织、主持、引导下完成的,所以意见书的观点的正确性无法保障。第四、专家的学术威望对法官独立会有不当影响。因为专家以专业权威出现,对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审判案件的法官会产生无形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读他们的书长大的年轻法官面对着他当年的老师对本案的意见,很难保持不受影响。第五、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法庭上不出示、不辩论,对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三、“专家法律意见书”所具有的程序正当性上述从程序角度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非议有失偏颇,笔者支持“专家论证”的程序正当性,其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下面分述之:第一、提

7、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由于其容量有限,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千世界,其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就事物的共性作出原则性规定,事物的个性一般被排除在外。同样道理,程序的调整不可能对程序进行中的每个细节详加规划,特别是新生事物,其只要不背离法律原则和原理,正如法谚所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就应被认为是合法的。为了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机会。在激烈的对抗中,事实将会越辩越明。诉讼中,当事人为在对抗中胜出,也为了弥补自身素质的不足,可以求助于精通法律事务的人,这就产生了代理制度。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阐述案情时为

8、加强自身的说服力可以引经据典,甚至可以引用类似案件的判例(虽然我国判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经官方整理的案例仍具有参考价值),这些说明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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