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善、共善、自由与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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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善、共善、自由与国家关系政治价值目标和伦理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政治的道德性和伦理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政治伦理学的主要内容。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主义成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进入19世纪70年代,随着资本主义内部矛盾的凸显,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向新自由主义(Ne)转变,新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格林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先驱。  在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化的过程中,自由主义从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唯理主义论证方式向多种论证方式转变。格林采取的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与伦理主义的论证方式是以道德

2、的共善理念为基础论证个人自由、国家理念等的合理性。善、至善与共善在格林视野里呈现的方式、共善理念如何推导出个人自由以及共善如何才能实现等就是文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已有的研究  坐标格林政治伦理中呈现的对维多利亚时代社会中出现的科学与宗教对立的应答以及试图用道德善为核心概念对当时洛克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并没有引起同时代的政治思想家的足够关注。霍布豪斯发现了格林揭示的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是一种伦理纽带而非法律纽带的真谛并且声称是这一理论的继承人。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打破了格林思想三十多年的沉寂并对格林的积极自由概

3、念进行重击,认为伯林的积极自由理论混淆了自由与平等的区别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极易滑向极权主义。  李科特的《良心的政治:格林和他的时代》揭示出了格林为受古典自由主义侵染而失去基督教信仰的人们提供的一种道德的解决方式并且李氏沿袭了伯林对格林的积极自由理念的忧虑。  二、善、至善、共善  正如格林在其《伦理学导论〈导言〉》中的阐述:民众对一个伦理学家的期望是,伦理学家阐明的不仅是人的行为本身,而是应该说明人为什么这样行动。格林在此将自己的伦理学与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区别开来,行动背后的道德判断被提上日程。在对功利主义善的观念批判

4、中格林阐明了自己对善的理解,功利主义将判断人类行为的善恶(道德性质)放在人类行为的效果中进行度量,其没有将人类本身的内在的善良与恶的欲望严格进行区分,从而忽略了动机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也就是格林沿袭了康德强调动机在人类行为的重要性。伦理学对善恶的区分在于行为的道德判断来自对象的性质。  善就是欲望得到满足,道德意义上的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真正意义上的善是对道德主体的满足,也就是自我实现,不仅仅是自我的满足,更为紧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善与他人联系在一起。这里格林将一般意义上的善与道德善进行了区分,也就是人是道德的存在物

5、,只有在社会中、在与他人的联系中才能完成善的伟业。单纯的善只是一种欲望的满足,自我品格完满实现的道德善只有通过人的道德的对象来实现,正因为对象的善性才成为对象,而善的目标构成了道德理想。这种道德理想就是至善,就是人最终的自我满足、完全的满足,人的人格或本性的自我实现,人的心灵的完善,这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标准。  真正的善或道德善对于所有人都具有共同性,也就是共善,促成实现共善的一切对象以及每个人都是善的,正因为共善得到对象与每个人的认同才成为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主体的社会性决定了道德实现的社会条件的有限性以及社会实现的

6、可能性领域,至善的个人品格的理想道德性与共善的社会品格的两种形式指向个人与社会两种维度。  三、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的核心涵义是一种去做值得做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而积极力量或能力,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这一句话透解了格林对自由的理解,也就是真正的自由包含三个要素,首先,其与做某事的能力结合在一起,而不仅仅是对限制的突破,其次,值得做的是对自由的道德考量,也就是真正的而只有与道德紧密联系,自由的共做或共享将自由与社会紧密相连。也就是真正的自由是以共善为基础与前提的。人们用积极自由概念

7、涵盖格林整个自由概念其实是对格林自由思想的误读。格林对自由的理解包含意志自由、法律自由与真正的自由三个层面。  意志自由是一种意志选择力,在道德的善恶、好坏面前皆具有这种选择性;而法律自由则是没有外人干涉的前提下,自己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非外力的干涉的一种状态;真正的自由是高于意志自由的最高意义上的自由,是对个人真正的善的自由,是一种完满。意志自由是后两种自由的基础与前提,而真正的自由则是意志自由与法律自由的最终目的。  四、共善与国家古典自由主义  洛克、霍布斯等设定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各有不同

8、,然而都秉持国家产生的契约论。格林在对自然权利进行评判时说:先于国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人们在达成契约时并没有将权利带进社会。格林对功利主义将趋利避害看作是权利基础的观点也进行拒斥,因为趋利避害不能成为人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共善的实现,也就是自我的实现。格林视野里的自然权利不是天然的或先于社会的状况下设定的,而是因共善的实现这个人类的目的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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