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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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YCR-2017-00100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日-1-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市产品、工

2、程、环境及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由“临沂制造”向“临沂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2-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效益;关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第六条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

4、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监督和审定第三方机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三个评审环节);(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五)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3-问题。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

5、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五)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评审程序的组织实施;(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

6、计划;(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三)汇总并向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结果。-4-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及媒体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保持单数。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二)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三)审议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形成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并提请质量强

7、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对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5-用记录和社会责任

8、记录;(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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